2016年12月10日00:26 中国经营报

  屠新泉:“市场扭曲”实际效果与“替代国”相似

  佚名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WTO)议定书》第15条规定,世贸组织成员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将于今年12月11日终止。此后,WTO成员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不得使用第三国价格计算倾销幅度。但美、日等部分WTO成员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引起全球关注。

  11月9日,欧盟委员会向欧洲议会及理事会提交修改其反倾销法律制度的提案,取消“非市场经济”名单的同时,又提出以“市场扭曲”的概念和标准替代“非市场经济”的概念和标准。

  针对欧盟这一提案会产生什么影响?市场经济地位跟“替代国”有何关系?对中国贸易、中国企业将造成哪些影响等热点问题,《中国经营报》记者专访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院院长屠新泉。

  《中国经营报》:你如何评价欧委会这份提案?

  屠新泉:欧盟是对华反倾销最多的贸易伙伴之一,由于欧盟市场是中国最主要的出口市场之一,欧盟对华反倾销规则也具有更大的重要性。在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欧盟一贯表示将尊重WTO规则,妥善处理这一问题。但是欧盟又多次表示不会承认中国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欧洲议会也曾通过一个非约束性决议表明这一态度。此次欧委会提出的新提案反映出了欧盟这种自相矛盾的态度,即一方面它不希望明显违反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所要求的义务,而另一方面又不愿意放弃针对中国的歧视性反倾销做法以保护其国内相关产业。

  取消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也就意味着欧盟放弃了将市场经济地位与替代国做法挂钩的制度,也不再事先认定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从这个角度来说,欧盟的新提案有其进步意义,即便其没有公开承认中国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但也不再将中国在制度上认定为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

  而同时,新提案又提出所谓“市场扭曲”的概念,并提出相应的标准。从这些标准的内容来看,与原有的认定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有很大的相似性,这意味着中国在欧盟反倾销实践中,仍然很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市场扭曲而被适用特殊的做法,其实质效果与替代国做法类似。另外,新提案中所谓贸易救济与产能过剩挂钩等,也有很明显的针对中国特别是中国的钢铁等产业的意味。可见,欧盟仍然认定中国是其反倾销措施的主要潜在对象,并力图保留特殊做法以便利其对华反倾销实践。

  《中国经营报》: 应如何理解欧委会所指的市场扭曲? 这对市场经济的界定,以及替代国条款是否终止有何影响?

  屠新泉:市场扭曲的概念在WTO的其他协议,如《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也有出现,从合法性上来看要好于市场经济国家的概念。而且,市场扭曲并不是针对一个国家制度的全局性认定,而是根据特定行业来判断的,也不明确针对特定国家。从这个角度来说,它的负面影响要小一些。但是,欧盟新提案中的市场扭曲仍然具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并没有得到《反倾销协议》的充分支持,在实践中很可能违反该协议的有关规则。这将有待其成文并实施后的具体案例加以判断。

  《中国经营报》:公众该如何理解市场经济地位和“替代国”做法的关系?

  屠新泉:“替代国”做法是一个国际法概念,而市场经济地位是国内法概念。“替代国”做法的依据是《关贸总协定》中的条款,该款规定对由政府完全垄断贸易或制定价格的国家,可以采用特殊的价格比较方法。但该款并未明确指出此类国家就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也未给出明确的判断标准。这进而给予了WTO成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什么样的国家可以采用“替代国”做法,并在美国、欧盟的国内反倾销法律实践中产生出“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概念,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等一些国家随之效仿。

  需要注意的是,议定书第15条并非要求各成员承认中国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而是规定无论各成员依据其国内法是否承认中国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都不得再对中国企业采用“替代国”做法。也就是说,如果一成员能够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那么就国内法和国际法都没有任何障碍;但如果一成员不承认中国达到其国内法确定的市场经济国家标准,则从国际法层面上必须取消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替代国”做法。

  不过,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在欧美国家都只是一个反倾销法中的特定概念,它与“替代国”做法之间有密切的相关性。也就是说,非市场经济地位是实施替代国做法的前置条件,因为中国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所以才可以实施“替代国”做法。反过来说,取消“替代国”做法虽然并不意味着承认市场经济地位,但同时也使市场经济地位这一概念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基础,因为在反倾销领域之外,这一概念别无他用。

  《中国经营报》:若美国等国不如期依法终止“替代国”做法,将对我国出口、双边贸易等产生什么影响?对出口企业产生什么影响?

  屠新泉:“替代国”做法是美欧等贸易伙伴对华反倾销中长期以来一直采用的倾销计算方法,这种做法导致极高的反倾销成功率和反倾销税,在过去的数十年中对被诉中国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如果美欧等国在12月11日未能如期依法取消“替代国”做法,则意味着未来中国企业仍将面临这种不公平、歧视性做法,并在遭遇反倾销调查时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被征收更高的反倾销税,并使得对相关国家的出口造成严重损失。不过,由于“替代国”做法是既成事实,即便未能按期取消,也只会导致预期利益未能实现,而不会产生新的额外损失。

责任编辑:陈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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