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06日02:34 上海证券报

  原标题: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有关债权债务核销事项的回复公告

  证券代码:600378 证券简称:天科股份公告编号:临2016-041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有关债权债务核销事项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11月29日,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科股份”)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债权债务核销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335号),要求公司就相关事项进一步核实后予以补充披露。现将公司对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如下:

  问询:一、你公司关于债权债务核销的内部会计制度及近三年执行情况。

  回复:天科股份于2012年修订完善了《应收账款管理制度》,规定对往来款项的核销包括但不限于“破产清算、注销、债务人死亡以及中介机构出具鉴证证明”等情形,一直得到执行。近三年,公司未进行债权债务核销。

  2015年底,公司完成董、监事换届,聘任新的管理人员。管理层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仔细梳理,对债权债务账龄、形成原因等进行审慎分析研究。为更如实准确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管理层拟对公司部分债权债务进行核销处理。公司于2016年制定《账销案存管理办法》以规范已核销款项的后续管理并于2016年开始实施。

  问询:二、根据公告,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 21,050,686.78 元(共计262 笔),其他应收款 899,921.32 元(共计 1 笔);本次核销的应付账款 5,537,159.52 元(共计 205 笔),其他应付款 1,142,927.96元(共计 1 笔)。请你公司及会计师逐笔核实并列举前述债权债务发生的具体时间、债权人、债务人、涉及金额以及形成原因。

  回复:公司和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核销的债权债务发生的具体时间、债权人、债务人、涉及金额以及形成原因进行了逐笔核实,具体的单位、金额、形成时间和原因等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均已在其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中进行了说明。为避免给本次核销债权债务的后续管理带来不必要的影响,公司仅就本次核销的债权债务按金额大小及形成时间分别进行统计如下表格:

  按单笔金额划分: 金额单位:元

  ■

  按款项形成时间划分: 金额单位:元

  ■

  经公司和中介机构认真核实分析,本次核销的债权债务的形成原因主要是:由于公司主要从事技术服务、工程总承包等业务,合同双方对产品的质量、工程完工的验收指标等出现不同的认定,且未达成共识,影响合同尾款的及时收付;对于一些项目停工的业务单位以及工商注销的业务单位,公司很难完成合同尾款催收;另外很大一部分欠款不多的业务单位,公司的催收成本过高(本次债权债务核销金额10万元以下的有390家,占总数83%)。举例如下:

  1、应收帐款-债务人-长春某化工公司,应收款金额930,000.00元。该债权形成于2006年10月,该应收款形成原因在于有装置质量纠纷问题未能解决;

  2、应收帐款-债务人-河南某甲醇厂,应收款金额587,927.96元。该债权形成于2002年12月,该应收款形成原因在于债务人已不存续,导致难以催收;

  3、其他应收帐款-债务人-四川某液化气公司,应收款金额899,921.32元。该债权系天科股份已注销的子公司西昌天科燃气有限公司对债务人享有的应收款债权。西昌天科燃气有限公司于2008年停业注销后,该债权转归天科股份承接享有,债务人现处于停业状态,属“僵尸企业”;

  4、应付帐款-债权人-成都某阀门制造公司,应付款金额1,685,000.00元。该债务形成于2006年10月。因债权人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等问题,该债务形成后至今,债权人未进行有效催收,公司也未以书面等形式确认该债务,该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有效期;

  5、其他应付帐款-债权人-四川某贸易有限公司,应付款金额1,142,927.96元。该债务形成于2003年12月。经查询工商登记档案,债权人于2007年3月变更名称,并于2015年9月16日依法办结注销登记。

  问询:三、根据公告,你公司本次核销的主要原因系,上述债权债务账龄为 5 年及 5 年以上,已超过诉讼有效期,债权人已丧失胜诉权等。请你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1)本次核销的债权债务超过诉讼时效的具体时点;(2)你公司对本次核销的债权的跟踪催讨及主张权利的情况;(3)本次核销的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否发生过中止或中断的情形,说明你公司单方面核销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存在相关债权人主张债权的风险;(4)本次核销的债权债务是否存在已超过诉

  讼时效多年,但你公司至今才启动核销程序的情况。如是,请进一步补充披露至今才核销的原因和依据。

  回复:1、本次核销的债权债务形成时间为五年及五年以上,根据公司目前已掌握的会计凭证、往来账款明细、合同书、清理情况书面报告等证据,公司与债务人、债权人有业务往来(包括公司催收、双方款项往来、对方催款等在内)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截止日后公司与债务人、债权人未再有业务往来。依据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律师出具的律师意见书,公司认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具体时点为截止日期后满两年之日。

  2、债权形成后至截止日期前,公司对本次核销的债权采取了包括口头催收、电话催收、传真催收、发函催收等形式进行跟踪催讨,积极主张债权,但因债务人存在包括经济困难、项目停产等原因,催讨未果;截止日期后,公司继续进行催讨、主张权利,但因债务方不配合,拒绝对账、拒绝签收催收函等原因,催讨仍未果。

  3、根据公司目前掌握的材料,本次核销的债务在诉讼时效期内尚无证据证明发生过中止、中断的情形,公司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做核销处理有利于天科股份的经营和管理,是合理合法的;本次核销的债务中,债权人主张债权的可能性小,公司对债务核销的适当性有合理保证。

  4、本次核销的债权债务中有部份债权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多年,公司启动核销程序是因本届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据天科股份于2012年修订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和2016年制定的《帐销案存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进行。

  问询:四、请你公司对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第 7、8、9、10 条关于核销的程序、时点要求、依据、追责等规定,补充披露本次债权债务核销是否合规,是否符合你公司关于核销的内部会计制度,将核销的债务6,680,087.48元均计入公司当期损益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会计差错需要进行追溯调整及相关影响。

  回复:天科股份在2012年修订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办法》中订立有明确的责任管理条款并切实执行。

  本公司此次债权债务核销的工作程序如下:1、业务部门提出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的工作建议并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2、公司各相关部门开始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开展自查清理;3、中介机构对自查清理情况进行复核;4、与各相关方进行沟通;5、形成议案并依序上交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总经理办公会、公司审计委员会、监事会、董事会讨论通过;6、将相关情况按要求予以公开披露;7、按要求将拟核销的已提足减值准备的应收款项(账面净值为零)相关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备;8、将已核销的债权类资产纳入到“账销案存”管理体系,持续强化对其进行跟踪管理。

  本次债权债务核销合规,符合天科股份关于核销的内部会计制度。

  关于将核销的债务计入公司当期损益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会计差错需要进行追溯调整及相关影响的问题:

  首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根据以上问题所述,公司本次核销的应付账款主要对应的是金额小、长期无业务联系的供应商、或者供应商所供产品存在质量等问题,且因为法律诉讼时效已过,得不到法律保护,主张债权的可能性极小,公司对该项义务支付的可能性极小,即不符合“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这一条件,“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以及财政部发布的《股份制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公司认为此次核销事宜中债务核销适用会计估计变更相关规定,相关会计处理无需进行追溯调整;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对“6301 营业外收入”核算内容的规定为“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即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收入都纳入营业外收入。

  问询:五、请你公司对照最近三年年报关于应收及应付账款的披露情况,补充披露除了本次核销的债权债务外,是否还存在其他 5 年及5 年以上账龄的债权债务。如是,请补充披露本次未一并进行核销的原因和依据。

  回复:公司对此次核销事宜坚持了谨慎性原则。

  截止2016年10月末,账龄5年以上应收账款金额为31,139,800.35元,本次核销后,未核销金额10,089,113.57元,本次未核销的原因是虽然账龄超过5年,但仍有业务联系。

  截止2016年10月末,账龄5年以上应付账款的金额为6,705,181.46元,本次核销后,未核销金额1,168,021.94元,原因是仍有业务联系。

  问询:六、请你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会计师对上述事项逐项发表意见,请你公司律师对上述第三项问题发表意见。

  回复:遵问询函,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会计师对上述事项逐项发表意见,公司律师对上述第三项问题发表律师意见书。

  上网公告附件:

  1、天科股份监事会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有关债权债务核销事项”的意见;

  2、天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有关债权债务核销事项”的独立意见;

  3、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债权债务核销事项的问询函》的专项意见;

  4、四川英鼎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第三项问题”的律师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6日THE_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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