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06日02:30 上海证券报

  ⊙记者 杨晶 ○编辑 孙放

  五个月前曾因重要信息遗漏披露而被上交所公开谴责的*ST昆机,于12月5日再领问询函,被要求就其土地收储及房屋征收补偿“附则”条款的补充公告做进一步说明。公司应解释在此前的信息披露中遗漏该重要条款的原因,同时说明该项交易在年内完成是否存在不确定性,以及公司所存在的暂停上市风险。

  11月16日,*ST昆机公告与昆明市盘龙区政府茨坝街道办事处签署了《土地收储补充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据公告,涉及本次收储的土地房屋补偿总价约为4.71亿元,公司预计将可实现收益约1.8亿元。考虑到*ST昆机目前因2014年、2015年连续亏损处于退市风险警示状态,今年前三季度仍然亏损1.63亿元。因此,此次土地收储事项,可能是公司今年实现扭亏的重要机会。

  不过,在12月3日,*ST昆机又发布补充公告称,此前公告中未披露上述协议中的“附则”条款,包括“(该协议应由)双方签字盖章并经甲方(即昆明市盘龙区政府茨坝街道办事处)报请昆明市政府批准同意”这一生效条件。

  然而,就是这么一个重要的报批环节,*ST昆机先是在11月16日的公告中遗漏披露,在11月24日回复上交所关于此次交易事项的实施程序和主要环节的问询时也未提及。

  对此,12月5日,上交所向*ST昆机再次发出问询函,要求公司说明前述信息披露中遗漏该重要条款的原因,同时结合土地收储及房屋征收事项目前所处的进展阶段,说明取得“昆明市政府批准同意”是否存在实在性障碍和不确定性风险,并预计获批所需的期限。

  此外,问询函还要求公司根据土地收储及房屋征收事项的实施程序,充分披露该交易事项在年内完成所存在的不确定性因素及其对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并揭示公司股票在2016年年报后可能存在的暂停上市风险。

  按照问询函的要求,*ST昆机应于12月7日之前做出书面回复。

  事实上,这并非*ST昆机首次因遗漏披露关键信息而被监管部门关注。去年11月11日,*ST昆机公告大股东沈机集团签署转让上市公司(25.08%)股份协议书,但未充分披露部分关键条款。该项交易此后因故终止,而上市公司则领受公开谴责。

  回溯公告,*ST昆机去年11月11日公告,大股东沈机集团拟将所持25.08%股份全部转让给紫光卓远,随后公司又发布定增预案,与紫光卓远同属清华控股的启迪科服投资拟参与认购,将获得上市公司4.88%的股份(定增完成后)。但在今年2月,*ST昆机公告提示,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如在协议约定的三个月内未完成国务院国资委的审批程序,将在2月8日自动解除。随后,2月17日,*ST昆机公告相关方正式确认该股权转让协议自动解除,随后,公司的定增计划也一并终止。

  监管部门注意到,在*ST昆机去年11月11日的大股东签署持股转让协议公告中,未充分披露“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协议所列的生效条件不能全部获得满足的,则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等重要关键条款。因此,在今年7月,上交所对*ST昆机、沈机集团、紫光卓远等予以公开谴责。

责任编辑:马秋菊 SF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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