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4日04:42 上海证券报

  原标题: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黄山胶囊股票代码:002817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ANHUI HUANGSHAN CAPSULE CO.,LTD.

  (安徽省旌德县白地洪川)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0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黄山胶囊”“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余春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总经理余超彪,胡建飞、汪红时、叶松林、刘松林、朱观润等5名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中,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仅承诺第(1)项与第(2)项):(1)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已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若其仍在股份公司任职的,在股份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权总数的25%;自其从股份公司处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自其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3)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4月24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2、公司股东余春禄、张光秀、陈发娣、余志平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已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除上述股东外,本次发行前的公司其他67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已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主要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为控股股东余春明,其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如拟减持股票,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资本运作等发展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具体承诺如下:

  1、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公司股票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减持不影响对公司的控制权。

  2、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公司股票时以如下方式进行:(1)预计未来1个月内公开出售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转让系统转让所持股份;(2)预计未来1个月内公开出售股票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减持公司股票时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三、稳定股价预案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制定了关于稳定股价预案,该议案已经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自该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启动预案。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

  公司拟采取的股价稳定预案包括:

  (1)公司回购股票:公司向社会股东回购公司股票,且单一会计年度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控股股东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的股票,且单一会计年度内合计增持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的80%。

  (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控股股东余春明)、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的股票,且单一会计年度增持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和薪酬的合计值的50%。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达到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条件的,上述主体应在前一次股价稳定预案实施完毕3个月期间届满后,再次实施稳定股价预案。

  实施稳定股价预案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应符合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三)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顺序

  公司股价触动预案启动的条件后,第一实施顺序是公司回购股票;第二实施顺序是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第三实施顺序是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公司回购股票资金达到承诺的限额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下述“(五)、停止条件”的,则由控股股东履行增持义务;控股股东增持股票资金达到承诺的限额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下述“(五)、停止条件”的,则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增持义务。

  (四)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法律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的实施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应对回购股票做出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做出决议后,公司依法实施回购方案。公司实施回购方案前,应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由证券交易所监控的回购专用账户。公司回购的股票将于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依法注销,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实施程序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增持股票的要约、禁止交易和公告等法定义务。

  (五)停止条件

  在前述“(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具体预案的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的预案。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时的约束措施的说明

  (一)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承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应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应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本公司该等未能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若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应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损失降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春明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余超彪承诺:本人作为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应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扣除手续费、税费等合理费用)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得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3)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停止在公司获得股东分红、津贴或薪酬;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若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损失降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作为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应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扣除手续费、税费等合理费用)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得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3)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停止在公司获得股东分红(如有)、津贴或薪酬;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若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损失降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五、关于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股份回购价格按照二级市场价格确定。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二)控股股东承诺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回购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股份回购价格按照二级市场价格确定。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三)公司其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且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四)保荐机构承诺

  保荐人承诺:如因国元证券为公司制作、出具的首次公开发行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六)律师事务所承诺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承诺:如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为保证上述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郑重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七、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今后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兼实际控制人余春明及其控制的江村旅游、实际控制人余超彪及其控制的欧彩光电均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本人作为黄山胶囊的实际控制人,现作如下声明、承诺和保证:

  1、本人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或中国境外,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与股份公司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活动,亦没有在任何与股份公司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公司或企业拥有任何权益(不论直接或间接)。

  2、本人保证及承诺以后本人及本人拥有权益的附属公司及参股公司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股份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于任何与股份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如股份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保证及承诺本人及本人拥有权益的附属公司及参股公司将不与股份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股份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本人及本人拥有权益的附属公司及参股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股份公司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本人将依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的规定向股份公司及有关机构或部门及时披露与股份公司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权益的详情。

  5、本人将不会利用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进行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6、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股份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179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发行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共发行新股2,167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16.7万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950.3万股,发行价格为13.88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731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黄山胶囊”,股票代码“002817”。本次发行的2,167万股社会公众股将于2016年10月25日起上市交易。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www.ccstock.cn)查询,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6年10月25日

  3、股票简称:黄山胶囊

  4、股票代码:002817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667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167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新股2,167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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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nhuiHuangshanCapsuleCo.,Ltd.

  法定代表人:余春明

  注册资本:8,667万元(本次发行后)

  住所:安徽省旌德县白地洪川

  主营业务:明胶空心胶囊和肠溶明胶空心胶囊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营范围:药用空心胶囊制造、销售,企业自产药用空心胶囊出口、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进口。

  所属行业:C27医药制造业

  联系电话:0563-8630512

  传真:0563-8630512

  电子信箱:xxl@@hsjn.com

  董事会秘书:项先理

  (1)董事

  本公司本届董事会由7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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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监事

  本公司监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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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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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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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无任何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余春明先生,本次发行前其持有公司股份35,150,000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40.56%;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余春明先生和余超彪先生,二人系父子关系,本次发行后二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8,150,000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44.02%。

  余春明先生:汉族,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3425301946061200XX,住址为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西门新村28号;现任公司董事长。

  余超彪先生:汉族,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3425301975031900XX,住址为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西门新村28号;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除持有本公司股份外,实际控制人余春明持有江村旅游53.53%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余超彪持有欧彩光电75.00%股权、江村旅游8.42%股权、骏卓自动化4.90%股权和豆荚科技40%股权。

  三、本次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人数为40,516名,持股数量前10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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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2,167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3.88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3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5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5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发行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中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的股票为216.7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有效申购数量为5,426,800万股,为网下发行数量的4,173.81941倍。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投资者定价发行1,950.3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网上发行的中签率为0.0247477868%,认购倍数为4,040.76537倍。

  本次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47,441股,包销金额为658,481.08元,包销比例为0.22%。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0,077.96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6,367.96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10月19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6〕5-13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1、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3,710万元,包括:

  承销费用:2,000.00万元

  保荐费用:200.00万元

  审计费用:500.00万元

  律师费用:580.00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380.00万元

  发行手续费:50.00万元

  2、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1.71元。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26,367.96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7.03元/股(按发行人2016年6月30日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预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0.61元/股(按201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报告期内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的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章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16年三季度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上市公告书已披露2015年12月31日及2016年9月30日资产负债表、2015年1-9月及2016年1-9月利润表、2015年1-9月及2016年1-9月现金流量表,其中2015年1-9月及2016年1-9月的财务数据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阅,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16年1-9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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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经营情况说明

  审计报告截止日后,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主要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销售对象、销售价格等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构成以及税收政策和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财务状况说明

  截至2016年9月30日,公司资产及负债水平与上年期末相比变动不大。

  公司流动资产金额较2015年年末增长5.42%,主要由于收入增长,形成的应收账款较上年末有所增加;以及新厂区部分生产线投产,原材料备货和产品增加导致存货较上年末有所增加。公司资产总额较上年末增长4.41%。

  公司流动负债金额较2015年年末减少5.88%,主要由于支付应付账款,及预收账款的减少所致。

  截至2016年9月30日,公司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较上年末增长9.99%,主要系公司利润增加所致。

  2016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金额为2,307.9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92.94%,主要为收入增加所致。

  (四)公司经营业绩情况说明

  2016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0,668.2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9.52%,主要为2016年下半年开始,新建生产线投入生产,收入增加所致。

  公司2016年1-9月实现利润总额4,341.7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40%,公司收入增长同时,新增固定资产折旧摊销、员工薪酬等成本费用也随之增长,所实现利润与去年同期相比变动不大。

  公司变动较大的财务报表项目及变动原因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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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2016年年度业绩预计

  根据公司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的实际经营情况,公司生产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模式和销售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生产销售情况正常;税收政策亦未发生重大变化;亦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根据公司当前已实现的业绩、订单情况以及生产计划安排,预计公司2016年度公司经营业绩将保持稳定,初步预测公司2016年度预计实现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变动幅度约为0~10%,净利润较上年度变动幅度约为-10%~10%。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16年9月28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电话:0551-62207720

  传真:0551-62207360

  保荐代表人:高震、车达飞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愿意推荐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二〇一六年十月THE_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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