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2日06:36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368证券简称:五洲交通公告编号:临2016-051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根据相关部门报告,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如下:

  一、前期披露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与江珠公司、新长江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岑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岑罗公司”)因与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珠公司”)、珠海市新长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起诉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897.4万元。2016年2月24日三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和解协议签订后,江珠公司支付本金100万元,后未按约定执行,岑罗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2016年6月15日立案执行。2016年7月27日,江珠公司出具《付款计划》,承诺在2018年3月底前付清本金和利息,并按《付款计划》于2016年8月5日还款50万元、9月28日还款50万元,岑罗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岑罗公司可在法定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二)与华兴公司、钦州华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万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与广西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第三人广西钦州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557.24万元。法院立案受理后,查封华兴公司名下位于钦州港勒沟作业区的三块土地,2016年3月25日法院判决:华兴公司返还万通进出口公司23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不同时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算),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万通进出口公司负担4.51万元、华兴公司负担15.91万元。华兴公司于2016年4月24日提起上诉,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法院作出裁定:本案按华兴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与和谐公司、孙明、陈雪娟借款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和公司”)因与靖西县和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和谐公司、孙明、陈雪娟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25万元,2016年7月5日法院开庭审理,近期下达一审判决:和谐公司偿还利和公司本金35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陈雪娟、孙明对和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与广开电气、桂网电力、创宁电力、罗小霞、蒙影、钟文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南宁广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开电气”)借款合同纠纷,将广开电气、广西桂网电力试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网电力”)、广西创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宁电力”)、罗小霞、蒙影、钟文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31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广开电气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桂网电力、创宁电力、罗小霞、蒙影、钟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合计9.28万元由六被告承担;上述费用六被告在2016年11月30日前分三次付清。

  (五)与陈雪娟、岑小培、龙山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陈雪娟借款合同纠纷,将陈雪娟、岑小培、广西靖西县龙山矿业有限公司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25万元,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开庭审理。

  (六)与佳鑫公司、陈雪娟、岑小培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靖西县佳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鑫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佳鑫公司、陈雪娟、岑小培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00万元,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开庭审理。

  (七)与黄焯伟、廖志梅、焯伟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黄焯伟借款合同纠纷,将黄焯伟、廖志梅、广西南宁焯伟印务有限公司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0万元,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开庭审理。

  (八)与李思科、天顺公司、贺钰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李思科借款合同纠纷,将李思科、广西天顺电梯空调有限公司、贺钰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14万元,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开庭审理。

  (九)与远高公司、古远高、古卫丹、黄利军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贺州市远高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高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远高公司、古远高、古卫丹、黄利军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80万元,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开庭审理。

  (十)与潘冬梅、广富公司、华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潘冬梅借款合同纠纷,将潘冬梅、富川广富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富川华泰置业有限公司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80万元,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开庭审理。

  (十一)与利达手套厂、潘冬梅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富川瑶族自治县利达手套厂(以下简称“利达手套厂”)借款合同纠纷,将利达手套厂、潘冬梅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80万元,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开庭审理。

  (十二)与鑫顺公司、潘冬梅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富川鑫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鑫顺公司、潘冬梅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08万元,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开庭审理。

  以上诉讼案件分别于2015年6月29日、2015年7月15日、2016年3月17日、2016年8月11日进行了信息披露,其中第(五)至第(十二)项诉讼案件截至本公告期尚未判决。

  二、新增诉讼事项情况

  (一)与潘冬梅、曾繁政、曾烨、曾颖娴、华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利和公司因与曾庆润借款合同纠纷,将潘冬梅、曾繁政、曾烨、曾颖娴、富川华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80万元,法院于近期立案受理,2016年10月11日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潘冬梅、曾繁政、曾烨、曾颖娴返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280万元(暂计算至2015年12月21日,以后以5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2)判令华泰公司以其抵押的富川富阳镇真龙路房产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利和公司有权就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判令潘冬梅对曾庆润所欠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3年8月22日,利和公司与曾庆润签订编号为2013年借字第041号《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个人借款合同》,利和公司向曾庆润提供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期自2013年8月22日至2014年8月21日止,月利率2%,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同日,利和公司与曾庆润的配偶潘冬梅签订《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约定为曾庆润对利和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利和公司与华泰公司签订《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权抵押合同》,约定华泰公司为曾庆润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富川富阳镇真龙路房产。

  上述合同签署后,利和公司于2013年8月23日向曾庆润发放了借款,但曾庆润未能按合同约定归还本金和利息。曾庆润于2015年10月28日突发疾病去世,其继承人为潘冬梅、曾繁政、曾烨、曾颖娴,其继承人应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为曾庆润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利和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二)与蒙建傧、梁庆真、蒙建标、玉冰冰、旺盛公司、银信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利和公司因与蒙建傧借款合同纠纷,将蒙建傧、梁庆真、蒙建标、玉冰冰、田林县旺盛商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旺盛公司”)、广西田阳县银信企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信公司”)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64.2万元,法院于近期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期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蒙建傧、梁庆真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54.2万元(暂计算至2016年8月16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以后按合同约定逾期天数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判令蒙建傧、梁庆真支付违约金10万元。

  (2)依法确认蒙建标、玉冰冰提供的位于广西田阳县田州镇糖厂路左侧第21、22号,面积888.48平方米房产(产权证号:阳房权证阳字第20111145号)及位于广西田阳县田州镇糖厂路左侧第21、22号,面积144平方米土地[产权证号:阳国用(2011)第009078号]对上述项款及利和公司实现上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利和公司对抵押房产及其土地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蒙建标、玉冰冰、旺盛公司、银信公司对蒙建傧、梁庆真所欠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4年12月17日,利和公司与蒙建傧签订编号为2014年借字第025号《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个人借款合同》,利和公司向蒙建傧提供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借期自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12月16日止,合同约定还款为“按壹个月结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同日,利和公司与蒙建标、玉冰冰分别签订了《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合同》,蒙建标、玉冰冰提供位于广西田阳县田州镇糖厂路左侧第21、22号,面积888.48平方米房产及其面积144平方米土地为蒙建傧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同日,利和公司还与蒙建标、玉冰冰、旺盛公司、银信公司签订了《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蒙建标、玉冰冰、旺盛公司、银信公司同时为蒙建傧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署后,利和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发放借款给蒙建傧。

  目前《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已过,蒙建傧未能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因梁庆真系蒙建傧配偶,应共同承担此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利和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三)与阙振峰、蒙建标、玉冰冰、旺盛公司、银信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利和公司因与阙振峰借款合同纠纷,将阙振峰、蒙建标、玉冰冰、旺盛公司、银信公司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71.4万元,法院于近期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期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阙振峰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支付利息61.4万元(暂计算至2016年8月16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以后按合同约定逾期天数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2)依法确认蒙建标、玉冰冰提供的位于广西田阳县田州镇糖厂路左侧第21、22号,面积888.48平方米房产(产权证号:阳房权证阳字第20111145号)及位于广西田阳县田州镇糖厂路左侧第21、22号,面积144平方米土地[产权证号:阳国用(2011)第009078号]对上述项款及利和公司实现上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利和公司对抵押房产及其土地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蒙建标、玉冰冰、旺盛公司、银信公司对阙振峰所欠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4年12月17日,利和公司与阙振峰签订编号为2014年借字第026号《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个人借款合同》,利和公司向阙振峰提供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借期自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12月16日止,合同约定还款为“按壹个月结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同日,利和公司与蒙建标、玉冰冰分别签订了《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合同》,蒙建标、玉冰冰提供位于广西田阳县田州镇糖厂路左侧第21、22号,面积888.48平方米房产及其面积144平方米土地为阙振峰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同日,利和公司还与蒙建标、玉冰冰、旺盛公司、银信公司签订了《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蒙建标、玉冰冰、旺盛公司、银信公司同时为阙振峰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署后,利和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发放借款给阙振峰。

  目前《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已过,阙振峰未能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利和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四)与杨旭借款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利和公司因与杨旭借款合同纠纷,将杨旭及担保人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82.25万元,法院于近期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期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杨旭归还借款本金150万元,支付利息24.75万元(暂计算至2016年10月9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以后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展期期间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30%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支付违约金7.5万元。

  (2)依法确认担保人提供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5号福岭花园10栋1单元202号房产及对应土地使用权[邕房权证字第02431823号、南宁国用(2014)634333]对上述项款及利和公司实现上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利和公司对抵押房产及其土地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担保人对杨旭所欠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4年7月8日,利和公司与杨旭签订编号为2014年借字第020号《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个人借款合同》,利和公司向杨旭提供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借期自2014年7月8日至2015年7月7日止,合同约定还款为“按壹个月结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月利息三万元”;合同还约定:“债务人在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无法还清贷款,经债权人同意后可办理展期手续。展期期间按原利率上浮30%计算”。同日,利和公司与担保人签订了《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及《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合同》,担保人以其自有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5号福岭花园10栋1单元202号房产及对应土地使用权[邕房权证字第02431823号、南宁国用(2014)634333]为杨旭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同时为杨旭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署后,利和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发放借款给杨旭。

  因杨旭无法按期归还上述借款,2015年7月9日利和公司与杨旭签订《补充协议》,将借款期限修改为“自2014年7月10日至2016年7月9日”;担保人也通过与利和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原保证合同的期限延长。

  目前《个人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已过,杨旭未能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利和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目前已披露诉讼案件的业务均为2014年12月31日前发生。2016年1-9月,公司相关的诉讼项目累计计提坏账准备5831.61万元,其中影响2016年利润减少5831.61万元(未经审计确认)。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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