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出手”整治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披乱象
为加强资本市场制度建设和完善资本市场法治助力
本报记者 张毅报道
“非公开发行公司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乱象,会扰乱债券市场秩序,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业内人士对记者如此评价道。
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自2016年10月15日起,新申报或已申报的尚未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约定披露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通知》表示,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及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编制定期报告,通过上交所定向披露专区披露,并就在其他披露场所披露定期报告的情况予以说明。
《通知》强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和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分别向本所提交并披露上一年度报告和本年度中期报告。
据业内人士介绍,公司作为一种较为健全的社会性组织,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信息是其社会化属性的必然要求。公司的社会化程度越高,公开披露信息的要求相对也越高。
“非公开发行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因外部约束不强,大多数非公开发行公司在证券交易市场和信息披露工作中确实存在较多问题”。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如此描述。
宋清辉进一步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表示,这其中最常见的问题主要是,信息披露混乱、披露质量较差、选择性披露和信息口径相差较大等。
对此,中研普华研究员李奔也对记者称,非公开发行公司在进行证券市场交易操作尤其是非公开发行时,往往涉及到利益输送,经常会存在信息披露不彻底、不透明的问题。
提及上述问题存在甚至频发的原因,宋清辉坦言:“根源就在于企业管理层对信息披露的不重视或者干预披露结果”。
由此,不少受访人士指出,目前亟须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同时,此次《通知》的发出 ,也必将进一步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这次《通知》发布的相关规定,其实属证监会新主席刘士余上任开始,加强资本市场制度建设,完善资本市场法治的一部分。”上海金融学院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教授鹿长余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说道。
鹿长余继续表示,投资者乐于见到法规完善的证券市场,以这次发布的《通知》为例,中国证券市场应该继续加快完善相关制度,这对投资者的信心恢复有极大帮助。
另外,为了确保该《通知》落地后不“变质”,业内专家对记者提出的一系列注意事项,同样值得实施主体关注。
“债券信息披露是防范市场系统风险的基石,非公开发行公司在债券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应更注重翔实、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宋清辉强调表示,此外披露的信息应该具有易懂性。如果投资者对于上述公司披露的信息无法有效解读,就失去了进行信息披露的意义。
记者梳理发现,根据《通知》要求,此次非公开发行公司的债券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债券相关事项,财务和资产情况,重大事项以及财务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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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坚 SF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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