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08日14:42 《法人》

  试水中国版“辩诉交易”

  循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出台的轨迹,各界能够看到,《决定》的出台不仅是一次有效率的司改尝试,还是一份有智慧的司改范本

  文 《法人》见习记者 彭飞

  探讨十余年之后,中国版“辩诉交易”正在揭开神秘的面纱。

  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正式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

  根据《决定》,自2016年9月4日起,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18个地区,将施行为期两年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决定》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在不少人看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是中国版的辩诉交易。来自官方的声音也不否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制定过程确实参照了辩诉交易制度。今年年初召开的政法委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曾明确提出“要在借鉴辩诉交易等制度的合理元素基础上,抓紧研究提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方案。”

  不过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顾永忠告诉《法人》记者,不应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解为甚至等同于辩诉交易制度,这种认识是有偏差的,甚至是错误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个广泛的、集实体与程序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制度,而不能理解成一个单向、单一的法律制度。

  这种观点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决定》的说明中得到了印证。周强在谈到《决定》的出台背景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刑事司法实践经验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可见,《决定》的出台过程中,既有对包括“辩诉交易制度”在内的刑事司法实践经验的借鉴,同时还有我国自身司法试点探索经验的运用。

  司法协商的平衡之道

  辩诉交易,是源于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该制度在美国1974年修订施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中得以明确确立,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前,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被告人在传讯过程中承认所控罪行,法官便不再召集陪审团进行听证审理,而直接判处被告人相应的刑罚。

  “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司法审判中首次被适用,源于十几年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司法机关领导前往美国司法机关的一次参访经历。参访过程中,当地司法机关领导了解到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并表现出浓厚兴趣。

  2002年,受此次域外司法考察经历的影响,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在“孟广虎故意伤害案”中大胆适用 “辩诉交易制度”。

  在公诉方建议辩护人采用法院正准备尝试的“辩诉交易”方式审理此案,辩护人征得被告人同意并向公诉机关提出了“辩诉交易”申请之后,本案只用了25分钟的开庭时间结案,最终却收获到“无论是公诉人、辩护人,还是被害人、被告人,都表示满意”的皆大欢喜效果。

  本案也被视作“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在当时引发了一场不小的司法“龙卷风”。如今,这场龙卷风还在继续扩大着它的影响,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星水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辩诉交易的实质是在“绝对公正”无法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退而求其次,追求更加现实的“相对公正”的权宜之策。

  张星水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辩护交易制度都体现出了实用哲学的法理,在控辩双方罪与非罪的界定比较模糊时,寻求一种司法的平衡之道。

  这种“平衡之道”被一些法学界人士定义为“协商性司法”。协商性司法不仅体现在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中,我国的法律规范中也常见这种“从价值导向转向利益导向”的协商。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人》记者通过司法案例搜索发现,一些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伤害型刑事案件中,确实存在纠纷当事人因为调解不成功,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案例。如果当事人了解到这种法律设计,就不会甘冒行政追责乃至刑事追责的风险,而会选择“协商妥协”以求息事宁人。

  此外,顾永忠表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刑事和解特别程序、简易程序以及刑事速裁程序三种程序,都是以被告人自愿认罪为前提,体现认罪认罚从宽精神的制度设计。

  尽管存在法理上的一脉相承,但具体而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仍存在不少差异。

  顾永忠教授告诉《法人》记者,美国的辩诉交易,包括罪名交易、罪数交易、量刑交易三个方面。罪名交易,即通过交易,可以把重罪变成轻罪;罪数交易,即可以把数罪变成一罪,或者比原来数罪更少的罪;量刑交易,即提出一个更有利的量刑建议。

  顾永忠认为,中国不可能完全采用辩诉交易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准确来说叫控辩协商,而真正能够协商的就是量刑,而不包括罪名和罪数。

  顾永忠对此解释到,美国之所以能够存在三种辩诉交易,和美国的实体法法律基础有紧密联系的。美国的刑法罪名是几乎一个单一的行为就可以构成一个罪,是碎片化的罪名,一件事儿,可以涉及很多罪名。而中国一个罪名其实包含了很多行为在里面,是一个集合性的犯罪,不可以随便增加减少。

  曾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多年的李大伟律师告诉《法人》记者,辩诉交易的双方是检察官和辩护人,交易阶段是法院开庭审理前,辩诉交易具有强烈的对抗性;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抗性不强,主体也不限于控辩双方,适用阶段也不限于审判阶段,还包括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

  在顾永忠看来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过去多年来我国一直实行的“宽严相济”“坦白从宽”政策的延伸。实际上把过去已有的制度,和在程序上新吸纳的制度整合起来,建立的一个既涉及实体问题又涉及程序问题的系统化、多方面的综合治理法律制度,“能够弥补过去认罪认罚制度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现状”。

  以效率促进公平

  从制度设计的初衷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辩诉交易制度的目的都在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

  1960年代美国刑事司法面临大量案件的重压,时任美国司法部副部长鲁道夫曾直言:“诉讼程序繁复重叠,美化被告的权利,使它高于一切其他人的权利,导致诉讼效率低下。”

  辩诉交易制度成为解决这个问题的神兵利器,正是这重因素,辩诉交易制度得以在众多反对声中迅速推广开来。

  北京大学法学院访问教授孙远钊表示,目前美国所有的刑事诉讼案件(包括联邦与州)将近90%是靠这个程序处理掉的,即便如此,绝大多数的法院还是非常繁忙。如果不靠这个制度,法院的体系早就要自我崩溃了,因为负担太过沉重。因此这项制度虽有争论,但也常被称为是“不得不有的罪恶”。

  “不过有趣的是,统计显示,经过这么多年的经验累积,透过这个制度所达成的结果与透过陪审团达成的判决结果居然非常贴近,但又节省了大量人力资源和时间的耗费。”孙远钊说到。

  当下中国同样面临司法资源紧张的现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入的重要旨意,正在于解决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现状。周强亦曾坦言,当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案件呈下降趋势,但轻微刑事案件的数量仍在高位徘徊。

  “实现认罪认罚案件快速办理,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有效方法和必然要求,有利于在确保司法公正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周强表示。

  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能够担当起缓解司法资源紧张的重任,取决于它的可信赖程度和被接受程度。

  曾在北京市检察院从事多年执行监督和侦查工作的京师律师事务所郭少军律师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实际适用中,认罪认罚从宽对严重依赖口供的犯罪比较奏效,经济类犯罪、职务犯罪具有典型代表。

  郭少军解释:“经济类犯罪具有隐蔽性,不会有像暴力犯罪那种明显的外在表象。犯罪过程往往只有当事人知道,当事人互为利益共同体,证据难以取得;而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能够通过外围侦查和审讯掌握的犯罪事实往往只占实际的一小部分。即使犯罪嫌疑人承认了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实,但是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也不能定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引入,有望破解这些问题。”

  “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经常会直接问侦查员,‘交代罪行了之后会有什么后果’‘如何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等问题,侦查员不能给出任何承诺,因为个人承诺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过去的实践中,承诺被普遍认为是引供、诱供的表现。”郭少军律师进一步说道,有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后,控辩双方便有了互相信任和依赖的基础。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毛洪涛律师告诉《法人》记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出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具有重大意义。

  毛洪涛律师表示,轻微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据非常大的比重,如果能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对轻微刑事案件争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快速办理,对提高整个刑事案件的司法效率会有很大促进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沈亮曾指出,我国连续三年全国刑事案件数量基本上都是100万件,涉案人数100多万人。其中,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每年占80%以上。

  毛洪涛律师特别指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更大的意义体现在对冤假错案的处理上。“根据有关学者统计,我国真正到审判阶段仍然拒不认罪的被告人不超过20%,佘祥林、赵作海等冤错案件基本都在这类案件中。如果对剩下80%的认罪认罚案件采用简化程序,法官便能够腾出更多时间和精力,全力审理另外20%不认罪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这样做既提高了办案效率,又维护了司法公正。”

  如何避司法滥权

  德国学者赫尔曼曾如此称颂辩诉交易制度的积极意义:“辩诉交易的出现是件大事,因为个人是独立的个体,故而要求把诉讼权利掌握在自己手里,而不是消极等待诉讼结果。”

  然而赫尔曼只是站在了被告方的立场。司法协商最终能否达成、兑现,要取决于多方合意,特别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和审判机关的终裁。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企业家犯罪业务部主任杨承富律师表示,从《决定》的文本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而不是“应当”从宽。同时,改革试点方案明确了撤销案件和不起诉程序: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公安部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侦查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提起公诉。

  “这些规定给了司法机关更多的自由裁量权,甚至多了一层司法滥权的可能性。”杨承富律师表示。

  关于如何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正执行,防止产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周强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方案对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权钱交易、放纵罪犯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情形的,明确规定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今年7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截至目前,记者尚未获取到关于试点改革的具体方案。不过从《决定》可以看出,试点改革方案将对适用条件、从宽幅度、办理程序、证据标准、律师参与等做出具体规定。

  毛洪涛律师结合实务经验建议,细则应该对检察院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决定权进行限制,明确规定如果辩方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那么检察院应当启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这既可以防止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检察院一方,又可以防止司法腐败的出现。另外,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不受检察院有无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影响,独立审判案件,对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案件也应当从宽处罚。

  在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看来:“司法腐败、权钱交易,从来不是因为认罪认罚从宽而存在,不能说开展认罪认罚试点就会加剧这种问题,关键还是在于试点单位要定下规则。”

  顾永忠表示,《决定》采用试点工作就是为了检验制度的实际施行效果,只有效果良好才会全面实行。“对于制度在程序上存在的某方面不足,我们可以去完善它,但没必要完全反对。既然是试点,就表示我们承认制度还不成熟,试点过程就是不断发现问题、完善问题的过程,最终才得以建立正式的程序。”

  自下而上的司改过程

  从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总要求以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即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如今,循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出台的轨迹,各界能够看到,《决定》的出台不仅是一次有效率的司改尝试,还是一份有智慧的司改范本。

  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工作马不停蹄。2015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四五改革纲要”,进一步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要求;2015年7月在上海召开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以及2016年初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委连续提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推进问题。今年3月份两会上,最高院的工作报告也提及“探索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进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今年7月22日,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6次会议通过的六项内容,其中就包括《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从落实情况来看,今年年初中央政法委提出“抓紧研究提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方案”之后,全国各地司法机关不断响应。根据媒体报道,2016年3月份起,海南省陵水县法院、江苏省宜兴市检察院、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检察院等地区纷纷出台文件,试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从实施效果来看,推广以来的短短几个月内,各试点反馈良好。如陵水县法院“每案审理用时由过去40分钟左右缩减到15分钟内,审判周期也由一个月缩短到10天左右”;泉州市鲤城区检察院实施细则以来的四个月内,“共有53件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认罪认罚被从宽处理,大大节约了诉讼资源。”

  其实,早在各地推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方案之前的2014年6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便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决定》所出现的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至今已满两年。

  根据速裁程序中期报告,试点工作对刑事诉讼效率具有明显提高作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周期由过去的平均20天缩短至5.7天;人民法院速裁案件10日内审结的占94.28%。通过案件繁简分流,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缓解了“案多人少”矛盾。另外,通过减少审前羁押,对被告人从快处理、从宽量刑,更加准确的兑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精神,有效避免“刑期倒挂”“关多久判多久”现象。

  “速裁程序试点是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先行探索,两年的改革,对构建认罪认罚案件的分类处理机制等有重要意义。”周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说明时表示。

  回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台过程,能够看到一条自下而上的司改路线:借鉴国外司法实践经验,基层大胆试水,证明可行后司法系统合力推进,再次进行试点检验,最终上升到顶层决策。

  曾在美国学习法律多年的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陈士松律师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最终出台具有立法和司法的双重意义,是在司法资源十分有限的情况下,为了满足公正、高效司法工作的需要,参照国外司法经验和本国司法实践产生的进步司法制度改革举措。

  “如果当时引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我们可以有更多的选项,或者说会增加选择的灵活性,用对话机制能代替对抗机制,更有利于案件的妥善解决。”曾代理2003年颇具影响的“孙大午案件”的张星水律师告诉《法人》记者,如果当时实行了辩诉交易制度,无论对孙大午还是司法环境的改善,都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

责任编辑:李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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