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进展情况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6年9月22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润旺矿产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本公司原舒鹏程借款合同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2016)粤民申1747号】。
二、本案申请再审法院受理情况
2016年2月25日,本公司原舒鹏程借款合同纠纷案原一审被告润旺矿产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874号民事判决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106号民事判决,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10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申请人起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审查。
三、案件的判决情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润旺矿产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判决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舒鹏程已经依据生效的(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874号民事判决在本公司重整程序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获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债权表之确认。本公司已经按照《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之规定向舒鹏程进行了清偿。本判决不会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申1747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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