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9月22日07:28 金融时报

  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有效支持实体经济

  日前,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从总体要求、培育创业投资主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完善创业投资相关法规、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等十个方面,共列出22条,对促进创业投资发展作了详细的阐述与政策规定。可以说,这是我国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第一部国务院法规,堪称新时期创业投资领域内的国务院新政。

  按照这一“创投新政”,创业投资发展要坚持服务实体、专业运作、信用为本、社会责任四个基本原则,其持续健康发展对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有效支持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等,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要的现实作用。

  此次颁发的“创投新政”,对于创业投资作了全新、清晰的界定,将创业投资的重要性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创业投资是实现技术、资本、人才、管理等创新要素与创业企业有效结合的投融资方式,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资本力量,是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助推器,是落实新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发展新动能和稳增长、扩就业的重要举措。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发展,创业投资已成为经济生活中随处可见的普遍现象。从实践看,创业投资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作为一种新的投融资方式、新的重要资本力量和新的科技转化助推器,创业投资就像一只巨大的“杠杆”,撬动实体经济发展这一“巨球”,为新常态下的中国经济爬坡过坎提供强大动能。

  近年来,我国创业投资快速发展,取得积极进展。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我国创业投资还存在明显的问题。如面临着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不完善、监管体制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等问题,存在一些投资“泡沫化”现象以及非法集资风险隐患。

  为了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以此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迫切需要社会各方坚持五大发展理念,大力统筹协调,重点从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退出机制、政策支持等多方面努力,解决其发展中面临的各种问题。

  首先,创业投资主体要多元化。

  此前,受到政策和市场发育不足等制约,开展创业投资的市场主体不够多。现在,“创投新政”鼓励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依法设立公司型、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其中有三个新的“利好”引人注意。一是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参与创业投资,这对于握有数万亿元可长期投资保险资金的保险机构而言,无疑开拓了新的投资渠道和盈利前景;二是个人可作为创业投资主体,表现在具有资本实力和管理经验的个人通过依法设立公司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及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各类个人可从事创业投资活动,这给个人投资者带来难得的投资机遇;三是“规范发展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为各类个人直接投资创业企业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再次给互联网金融机构参与创业投资“正名”,并将为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发展增添动力。

  其次,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要多元化。

  创业投资的较快发展,有赖于资金来源的充足和渠道的多元化。此次“创投新政”对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有多个水渠“开闸”。

  对银行业来说,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提高对创业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服务水平。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贷联动机制,稳妥有序推进投贷联动业务试点,推动投贷联动金融服务模式创新。银行资金按照“引水渠”进入创投领域,可形成双赢格局。

  对证券业,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及其股东依法依规发行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增强投资能力。这将为资本市场和相关中介机构带来创新发展机遇。

  对保险业,进一步降低商业保险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的门槛,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不断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融资支持。这将为成长中的保险业金融机构带来难得的扩大投资、创新服务及盈利模式的良好机遇。

  对信托业,鼓励信托公司遵循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理念,充分发挥既能进行创业投资又能发放贷款的优势,积极探索新产品、新模式,为创业企业提供综合化、个性化金融和投融资服务。这为急于转型升级的信托业带来憧憬。

  对基金业,在风险可控、安全流动的前提下,支持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保险公司、大学基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创业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从此各类投资者可以选择一种新的创业投资基金。

  再次,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和市场环境要优化。

  创业投资作为一种新型的专业化投资方式,其成败关键是要有退出通道和成熟的市场环境。为此,“创投新政”体现了新的发展理念,对此作了有效安排。如充分发挥主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区域性股权市场功能,畅通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将实施更多的普惠性支持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搞好服务,激发活力。

  另外,扶持创业投资的政策法规要改革深化。

  上述关于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退出通道等各种“创投新政”,应当说是步子很大,有的很超前,要真正落到实处,有赖于深化改革,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创业投资在我国还是新事物、新领域,我们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有效开展创业投资的先进经验,要加快推进依法设立全国性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使创业投资尽快走上依法发展、自律规范的健康轨道上来。

  “创投新政”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创业投资将进入持续健康发展的新时期,创业投资领域前景广阔,大有可为。只要社会各方统筹协调,开拓创新,形成合力,就一定会在不太长的时期内,迅速扩大创业投资规模,促进创业投资做大做强做优,培育出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中国创业投资品牌,推动我国创业投资行业跻身世界先进行列。

责任编辑:陈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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