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8月25日05:45 证券时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欠款本金人民币4,625,507.55元以及利息人民币848,834.50元、垫付评估费人民币27,263.64元,共计人民币5,501,605.69元(大写:伍佰伍拾万壹仟陆佰零伍元陆角玖分)。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尚未执行完毕,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诉杨国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已于2014年7月9日起诉,7月16日收到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保山中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4 年 8 月 19 日,经保山中院主持调解并出具《民事调解书》[(2014)保中民二初字第 47 号]。双方约定的期限到期后,被申请人杨国武不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向保山中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2014)保中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2015年1月19日,公司收到保山中院《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2015)保中执字第16号(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2014年7月17日《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2014年8月21日《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调解情况的公告》、2015年1月20日《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裁定情况

  2016年8月23日,公司收到保山中院《执行裁定书》(2015)保中执字第16-2号。该《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保山中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保中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杨国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国武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4,625,507.55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杨国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山中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国武位于腾冲县腾越镇观音塘社区东营小区的一宗房地产,依法委托进行了三次拍卖、一次公告变卖,均无人竞标。申请执行人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保山中院申请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以物抵债。保山中院依法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杨国武所有的位于腾冲县腾越镇观音塘社区东营小区的房地产作价5,816,243元(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交付申请执行人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抵偿欠款本金4,625,507.55元以及利息848,834.50元、垫付评估费27,263.64元,共计5,501,605.69元。申请执行人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被执行人杨国武补足抵债价款差额314,637.31元。上述房产、土地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承受人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已进入执行阶段,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及实际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24日

  报备文件

  (一)《执行裁定书》(2015)保中执字第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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