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修正前转股价格:7.39元/股
●修正后转股价格:7.26元/股
●"格力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16年8月25日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44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56,576,200股新股。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完毕后,发行数量由不超过156,576,200股(含156,576,200股)调整为不超过442,477,876股(含442,477,876股)。公司已于2016年8月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登记相关事宜,本次实际发行股票数量为442,477,876股。
根据《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在"格力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
因此,"格力转债"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于2014年12月23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在"格力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
根据上述方案,"格力转债"的转股价格由7.39元/股调整为7.26元/股。计算过程为:
P1=(P0+A×k)/(1+k)=(7.39+6.78×27.36%)/(1+27.36%)=7.26元/股
"格力转债"2016年8月24日暂停转股一天,2016年8月25日恢复转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16年8月25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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