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等情况
1、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6年6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312,141,23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元(含税),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
2、自本次权益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312,141,23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元(含税),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
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1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8月10日,除权除息日为:2016年8月11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6年8月1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6年8月1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 若投资者在除权日办理了转托管,其股息在原托管证券商处领取。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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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6年7月28日至股权登记日2016年8月10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五、咨询机构: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大连路16号公司证券部
联系人:张军、张群山
电话:0551—64846153传真:0551--64846000
六、备查文件
1、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本次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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