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7月12日07:02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607 证券简称:上海医药编号:临2016-048

  债券代码:136198 债券简称:16 上药 01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股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3元人民币(含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3元人民币(含税)

  ●A股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33元人民币,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的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97元人民币(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沪股通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97元人民币(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8日

  ●除息日:2016年7月1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19日

  ●本公告不适用于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6月28日召开的本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16-043)刊登在2016年6月29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7月18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3、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本公司股本总数2,688,910,53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实施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3元人民币(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887,340,477.54元人民币(含税),占当年合并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0.84%。其中A股股本为1,923,016,618股,本次共计派发A股现金红利人民币634,595,483.94元(含税)。

  4、扣税情况:

  (1)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本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代缴个人所得税。

  (2)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33元人民币。

  (3)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297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如存在除前述QFII以外的其它A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企业所得税法》),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33元人民币。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297元人民币。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8日

  2、除息日:2016年7月19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19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本公告不适用于本公司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H股股东的现金分红有关情况详见本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分配实施办法

  1、本公司股东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的本公司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3730908转7058、7032分机

  联系传真:021-63289333

  联系地址:上海市太仓路200号上海医药大厦7楼

  邮政编码:200020

  七、备查文件

  本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THE_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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