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6月18日05:34 证券日报

  支持公募基金产品创新

  证监会草拟指引促FOF发展

  ■本报记者 左永刚

  6月17日,《证券日报》记者获悉,证监会近日起草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为7月2日。《指引》共十二条,对基金中基金的定义、分散投资、基金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信息披露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制定《指引》旨在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创新与发展,规范基金中基金的运作,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中基金是指以基金为主要投资标的的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中基金通过持有多个基金,可进一步分散投资风险、优化资产配置,降低多样化基金投资门槛,为投资者提供专业化选基服务。FOF近年来在境外发展较快,是一个比较成熟的品种。为拓展公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和业务领域,支持公募基金产品创新,提升服务能力,证监会草拟了《指引》。

  《指引》规定,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基金份额为FOF。《指引》强化分散投资,防范集中持有风险。并且要求,FOF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该FOF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FOF。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持有基金的,可以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指引》不允许FOF持有分级基金等具有衍生品性质产品。为保持基金中基金风格清晰、稳定,《指引》要求,FOF 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的除外。

  根据相关法规,公募基金需要募集2亿元才能满足成立,基金连续60个工作日小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需要召开持有人大会讨论基金是否清盘。为防止部分基金管理人利用FOF 作为帮忙资金认购发售困难的基金或者小基金,基金《指引》要求FOF投资其他基金的,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应当高于1亿元。

  为使投资者能够对FOF运营状况作出客观判断,减少信息不对称,《指引》规定,FOF的投资风格应当清楚、鲜明。基金名称应当表明基金类别和特征,在基金合同中明确被投资基金的选择标准,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投资于其他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一是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二是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管理费等;三是持有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四是基金中基金投资本公司以及公司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

责任编辑:李坚 SF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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