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呼吁修改的 主要法律情形
[专家认为,应由失业保险制度代替失业劳动者的生活保障问题。同时,在经济补偿计算标准上,缺少应有的劳动者“分层”而设计不同的倾斜保护制度,同时对劳动者享有经济补偿的最低工作年限资格期和不予以支付补偿的情形应予以确定。]
是否取消经济补偿金,降低补偿计算标准?
学者建议至少以下三种情形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项规定,用人单位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该法第46条第5项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和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专家认为,应由失业保险制度代替失业劳动者的生活保障问题。同时,在经济补偿计算标准上,缺少应有的劳动者“分层”而设计不同的倾斜保护制度,同时对劳动者享有经济补偿的最低工作年限资格期和不予以支付补偿的情形应予以确定。
是否降低罚则标准,避免“道德危机”?
劳动合同法创设了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赔偿金等多种罚则。律师认为,能否将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限制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之内,以免诱惑劳动者故意以各种理由不签合同,引发“碰瓷”。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否从“强制缔结”变更为“双方协商”?
该法规定了3种强制缔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特别是第2项规定的内容争议尤为突出。该项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律师安翊青认为,因为解雇限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上是使得企业用工倒退回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今后修法应该予以松绑。
能否适度放宽用人单位的“解雇限制”,限制劳动者的解除权?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雇员工的具体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只有符合相应情形的,才可以解雇员工。而且一旦进入仲裁或诉讼,这些情形是否适用,还会面临司法部门合理性等方面的严格审查。但对劳动者而言,只要提前3天或30天就可以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对于那些随意离职的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几乎没有约束的办法。这方面的修法呼声也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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