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61 证券简称:洪城水业编号:临2016-034
债券代码:122139 债券简称:11洪水业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6年5月20日(星期五)下午四时半在公司四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已于2016年5月16日起以专人送出方式、电子邮件方式及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亲自参加会议并表决董事5人,董事邓建新先生、万义辉先生由于工作原因没有出席本次会议,委托董事李钢先生出席并行使表决权,董事史晓华先生、胡江华先生由于工作原因没有出席本次会议,委托董事陆跃华先生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因此实际表决票数为9票。总有效票数为9票。公司3名监事会成员和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海若先生和康敏先生应邀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参会董事共同推举李钢先生主持,经各位董事的认真审议和表决,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洪城水业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选举李钢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其中: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洪城水业第六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1、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主任委员:董事长李钢
委员:独立董事邓波;董事邓建新;董事万义辉;董事史晓华。
2、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主任委员:独立董事邓波
委员:独立董事吴伟军;董事史晓华。
3、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主任委员:独立董事万志瑾
委员:独立董事邓波;董事陆跃华。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主任委员:独立董事吴伟军
委员:独立董事万志瑾;董事胡江华。
以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其中: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洪城水业总经理的议案》;
经董事长提名,聘任史晓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其中: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洪城水业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总经理提名,聘任陆跃华、魏桂生、罗建中、李秋平、邓勋元、蔡翘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其中: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洪城水业财务总监的议案》;
经总经理提名,聘任寇建国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其中: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指定董事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议案》;
因洪城水业第五届董事会聘任的董事会秘书付方俊先生任期已于2016年5月20日届满,因个人工作安排原因,其不再继续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本公司董事长李钢先生将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本公司正式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为止。 (其中: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洪城水业总经理助理的议案》;
经总经理提名,聘任毛艳平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助理,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其中: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洪城水业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经董事长提名,聘任杨涛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其中: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江西绿源光伏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江西绿源光伏有限公司拟向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支行贷款叁仟万元,期限五年,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无异议独立意见。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进行对外担保的公告将于签订担保合同后予以公告。
(其中: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80,718,946.92元置换前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无异议独立意见。
(其中: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
洪城水业董事长简历
李钢: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江西蓝天碧水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副总经理、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事业部副总经理,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现任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
洪城水业总经理简历
史晓华:男,1965年12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工程硕士研究生导师。历任南昌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处副处长、处长;南昌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处处长;南昌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董事长。
洪城水业副总经理简历
陆跃华:男,1959年11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专学历。历任南昌肉联集团市场营销部部长,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副部长、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魏桂生:男,1965年8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南昌双港供水有限公司供水部副经理、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青云水厂厂长。现任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魏桂生先生在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等方面有丰富的经验。
罗建中:男,1965年9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南昌市自来水公司长堎水厂助理工程师;新建县樵舍镇人民政府科技副镇长;南昌市自来水公司下正街水厂副厂长、厂长;南昌市朝阳污水处理厂厂长;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总经理助理;南昌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李秋平: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助理经济师。历任江西蓝天碧水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常务副总经理。
邓勋元:男,1975年1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会计师。历任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部长助理;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财务法务部副部长;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发展部部长助理、投资发展部副部长。
蔡翘:男,1977年12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部长助理;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洪城水业财务总监简历
寇建国:男,1959年6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南昌市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历任南昌市自来水公司财务科副科长、南昌市自来水公司、南昌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处处长。现任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洪城水业总经理助理简历
毛艳平:男,1973年3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南昌自来水公司物资供应站供销科科员、科长;江西洪城水业股份公司供销部副部长、部长;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现任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牛行水厂厂长。
证券事务代表简历
杨涛:男,1975年11月出生,汉族,本科学历,经济师。历任南昌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制水公司科员,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科员。现任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融资部部长、证券事务代表。
证券代码:600461 证券简称:洪城水业编号:临2016-035
债券代码:122139 债券简称:11洪水业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6年5月20日(星期五)下午四时半在公司十三楼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监事3人,到会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参会监事共同推举邱小平女士主持,议题经各位监事认真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经第六届监事会监事选举邱小平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至本届监事会届满为止。
(其中: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因洪城水业机关部门设置进行了调整,原“审计监察部”撤销,成立洪城水业“审计(核)部”,洪城水业《监事会议事规则》中相关职能部门由“审计监察部”全部变更为“审计(核)部”。
(其中: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80,718,946.92元置换前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其中: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461 证券简称:洪城水业编号:临2016-036
债券代码:122139 债券简称:11洪水业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指定董事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在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之前,指定董事长李钢先生(个人简历附后)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李钢先生代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同时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尽快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李钢先生的联系方式为:
电话号码:0791-85238232
传真号码:0791-85234706
电子邮件:jx600461@@163.com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99号
邮编:330025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李钢先生简历
李钢: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江西蓝天碧水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副总经理、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事业部副总经理,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现任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
证券代码:600461 证券简称:洪城水业编号:临2016-037
债券代码:122139 债券简称:11洪水业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554号)核准,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4,824,144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本次发行最终价格为10.52 元/股。现因认购对象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国君资管定增001定向资管计划”委托人沈岚由于自身原因放弃本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相应调整为不超过49,824,144股新股。截止2016年4月22日,向南昌市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1,929,658股股份、向李龙萍发行21,929,658股股份、向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5,964,828股股份,发行价格为每股10.52元,募集资金总额524,149,994.88元。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4月22日将募集资金扣除按财务顾问协议约定需支付的承销费后的余额499,119,994.88元存入公司在南昌农商银行劳动支行606059000000011007账户。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6]第6-00004号的验资报告。公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费、验资费用、股权登记费用及信息披露费等发行费用合计29,618,663.1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4,531,331.75元。
二、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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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鉴于本次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已不能满足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的全部投入,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等审议通过的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首先保证处于优先位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的全额投入,余下项目拟投资额使用剩余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严格按照优先顺序和金额投资相关项目。因此,根据前述原则,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已无法覆盖南昌市朝阳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和4845KWp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公司将以自筹资金对该等项目进行投资,其前期投入亦不在本次置换范围内。
截至2016年5月16日止,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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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募集资金置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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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已于2016年5月20日出具了大信专审字[2016] 第6-00040号 《关于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
五、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80,718,946.92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未违反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专项意见说明
1.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 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并由大信会计师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上市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洪城水业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无异议。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鉴于本次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已不能满足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的全部投入,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等审议通过的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首先保证处于优先位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的全额投入,余下项目拟投资额使用剩余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严格按照优先顺序和金额投资相关项目。因此,根据前述原则,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已无法覆盖南昌市朝阳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和4845KWp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公司将以自筹资金对该等项目进行投资,其前期投入亦不在本次置换范围内。
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80,718,946.92元置换前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4.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80,718,946.92元置换前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七、上网公告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4.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专审字[2016]第6-00040号《关于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461 证券简称:洪城水业编号:临2016-038
债券代码:122139 债券简称:11洪水业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证监许可[2016]554 号文核准,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4,824,144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本次发行最终价格为10.52 元/股。现因认购对象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国君资管定增001定向资管计划”委托人沈岚由于自身原因放弃本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相应调整为不超过49,824,144股新股。截止2016年4月22日,向南昌市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1,929,658股股份、向李龙萍发行21,929,658股股份、向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5,964,828股股份,发行价格为每股10.52元,募集资金总额524,149,994.88元。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4月22日将募集资金扣除按财务顾问协议约定需支付的承销费后的余额499,119,994.88元存入公司在南昌农商银行劳动支行606059000000011007账户。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6]第6-00004号的验资报告。公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费、验资费用、股权登记费用及信息披露费等发行费用合计29,618,663.1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4,531,331.75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16年5月16日公司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农商银行劳动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时的存储情况如下: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06059000000011007。截至2016年5月16日,专户余额为499,119,994.88元,该专户资金仅用于牛行水厂二期扩建工程、南昌市九龙湖组团供水管网建设改造工程、南昌市瑶湖新区供水管网建设改造工程、南昌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资金安排,以及支付重大资产重组的中介机构相关费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承诺募集资金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孙兴涛、苏冬夷、邵凯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对账单,并抄送丙方(将对账单传真或寄送至丙方联系人处,下同)。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工作人员。丙方更换工作人员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更换工作人员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自行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印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THE_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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