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准金融”模式监管P2P行业
张伟
近期陆续传出了“中晋系”、“融宜宝”等P2P平台因涉嫌犯罪接受警方调查的消息。4月底,国务院组织14个部委召开电视会议,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为期一年的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这是自2015年12月28日,由公安部、工信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来,P2P行业面临的最切身的一次“大考”。
尽管更富法律效力和政策效力的监管规则尚未真正落地,但是仍然可以预料,高歌猛进的P2P平台将受到严格的督查和整顿,行业洗牌已成定局。而这也是对长期以来围绕P2P行业的争论作出回应:即一方面P2P行业作为供给侧改革、“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新趋势应予以鼓励发展;另一方面是可能被胆大妄为、对法律、金融缺乏敬畏之心的投机者作为敛财工具,从而损害国家金融监管秩序,应予禁绝。
对P2P行业进行整治,要防止落入“九龙治水”的窠臼,执法中的边界模糊等因素,每个部门承担法律规定的部分执法权,有可能使从业公司面临检查时无所适从、疲于应付。任何行业、个人都必须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活动,这是法治的基本前提,P2P行业也不能例外。
对P2P行业的监管应符合市场经济、互联网发展和金融行业的规律。与之对应的监管原则就会是鼓励自由交易、提倡共享和互惠、加强风险控制和防范道德风险。在此基础上,我国应在现有法律框架允许的范围内,总结P2P行业规律的前提下,创设一种“准金融”的监管方式:公司自治+行业协会自律+互联网金融监管会。
公司自治不但要求从业公司具备工商登记的各要件,在主营业务上要突出“信息咨询”或“中介服务”的特点。同时,应有相对完善的公司治理框架,其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完备,公司高管具备银行业(金融业)从业经历等。行业协会的职责可以参考基金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主要是对会员进行合法性组织和教育,开展从业人员培训、资格考试准入、投资者教育活动等。而互金监管会则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从业公司、从业人员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管,对违法行为予以惩戒。
事实上,P2P平台公司在正常经营中因商业风险遭遇的困境和那些从始至终心存侥幸、非吸骗钱的投机者因资金链断裂“跑路”有着本质的区别。对前者,政府监管会以辅导者的角色逐渐将可视的、可控的风险防范化解;而对后者,一旦存在准入门槛,对监管部门、投资者而言,非法公司的辨识度将会被极大提高。
就金融历史而言,任何一种创新产品的出现都首先是一部血泪史,这个行业无疑在每时每刻都考验欲望、信仰与敬畏,这也是为何最为看重自由市场的国家仍然对金融行业存在严格监管的原因。当然,也有很多骗子产品穿上“创新”的外衣大行其道。但如果我们今天的监管思路、方式和策略仍然选择一禁了之或者“运动式”的执法方式,错失时间和机遇的就不仅仅是这些从业者、投机客,而更有可能是我们的未来。不能说荷兰作为海上帝国被英国取代就是因为后者对保险业的宽容与支持,而这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事实上,遭遇兑付危机的P2P平台,最大的原因可能是借款人的违约,甚至骗取借款。考虑到目前我国个人征信及司法裁判执行难的实际情况,P2P平台只是生动地诠释了这些困境。
(作者系四川国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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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坚 SF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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