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5月17日06:54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29 证券简称:中新药业公告编号:2016-027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5月1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中国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34号天津海河悦榕庄酒店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需审议的议案未有符合证监发[2004]118号《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中所称重大事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志强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董事张建津先生、马贵中先生、徐道情先生,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解庆峰先生,因事未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焦艳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公司2015年度董事长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 议案名称: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 议案名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 议案名称:“独立董事陈德仁先生2015年度酬劳为6万元新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 议案名称:“独立董事卓侨兴先生2015年度酬劳为5.5万元新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 议案名称:“独立董事强志源先生2015年度酬劳为4万元人民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 议案名称:“独立董事高学敏先生2015年度酬劳为2.5万元人民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 议案名称:公司董事2015年度报酬总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 议案名称:公司监事2015年度报酬总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2、 议案名称:王志强先生连任公司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3、 议案名称:卓侨兴先生连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4、 议案名称:选举阎敏女士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5、 议案名称:余红女士连任公司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6、 议案名称:解庆峰先生连任公司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7、 议案名称:《公司章程(修订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8、 议案名称: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经常性普通贸易往来的关联交易合同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

  19、 议案名称:公司获得68.40亿元贷款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 议案名称: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成都中新药业有限公司继续提供1,3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 议案名称: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事项履行期限延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A股股东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的第18项议案为日常关联交易议案,第21项议案为大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期限延期的议案,公司大股东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方回避了第18项、21项议案的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天津)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红光、姜迪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17日THE_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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