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4月1日起实行

2014年04月16日 13:42  中国经济时报  收藏本文     

  一类地区每月145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提高

  4月15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省政府决定从今年4月1日起,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太原市六城区等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达1450元。

  此次调整,我省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地区1290元、二类1190元、三类1090元、四类990元,依次调整为1450元、1350元、1250元、1150元。

  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8.3元、二类7.8元、三类7.2元、四类6.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6.0元、二类15.0元、三类14.0元、四类13.0元。

  我省同时提高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的井下采掘人员、井下辅助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800元、1600元,分别调整为2000元、1800元。同时,相应提高井下采掘人员和井下辅助人员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1.5元、10.3元。

  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襄垣县、长子县、高平市、沁水县、平鲁区、右玉县、昔阳县、寿阳县、盐湖区、河曲县、保德县、吉县、柳林县、兴县、方山县15个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一个类别,其余县(市、区)类别不变。

  我省最近一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在2013年4月1日。

  另外,从省残联传来消息,我省出台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今后,城乡低保范围外的一级残疾人可享受每人每月40元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城乡低保范围内的一级贫困残疾人可享受每人每月40元的生活补贴。 (王斌 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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