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纪委函询:被举报人不如实答复将加重处理

2014年01月14日 01:43  第一财经日报 

  秦夕雅

  随着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增多,纪检部门也越来越多地使用函询的方式向举报人核实情况。

  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黄树贤1月10日在中央纪委监察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2013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各种渠道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进行认真核查,及时采取约谈、函询等方式向本人和组织核实反映的问题。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函询18095人、谈话42739人,其中了结处理43871人。

  “函询是纪委部门处理各种渠道所反映的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常用方式之一。函询通常只是问询性的,而约谈的针对性强一些。”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汪玉凯教授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说。

  纪委部门在接到对领导干部的举报来信来函后,如果举报信中的举报线索不太清楚、举报内容的可靠性不强,通常会采用函询的方式向被举报人询问。

  “函询”,顾名思义,即以“函件”方式“询问”:通常是将举报信部分摘录并交于被举报人。采用摘录的目的在于隐去举报人的个人相关信息与被举报人不应知道的其他内容。

  “函询”要求被举报人针对举报内容,以负责任的态度逐条向纪检部门作出详细答复与回应,这份答复交给纪检部门后,也将记录在被举报人的廉政档案中。

  “函询主要是要求被举报人说明情况,没有具体的处分措施。”一位有十余年纪检监察系统工作经历的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但此后,如果该领导干部再次被举报,一旦查实了举报内容,证明了第一次被举报人向组织作出的说明不准确、有隐瞒、态度不负责任,对被举报人的处理将在原有情形下加重。”

  “函询是对举报或信访来件最轻的处理方式,因为举报信件的线索并不清晰,目的在于要核实情况。”上述人士告诉记者。

  “约谈则是指在约定时间和地点进行谈话。在实际中,约谈更多运用于约谈对象没有违法违纪或者被举报的情形下,纪委书记对其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提前提醒,打‘预防针’。”一位纪检系统工作人员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分析文章称,要完善上级党委或纪委常委成员同下级主要领导干部谈话制度,全面实行“约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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