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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的破与立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16日 17:16  深圳卫视《22度观察》

  “拆迁”——中国城市化进程中争议的一大焦点问题,近期备受关注,也使得拆迁户成为了一批不可小视的特殊群体。而近年来,暴力拆迁事件频发,钉子户现象凸显,使得很多人对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诸多非议,尤其是2007年《物权法》公布之后,更有不少学者提出建议修改《拆迁条例》,以保护私有财产。去年年底,事情有了新的实质性的进展。2009年12月7日,北大法学院沈岿、王锡锌、陈端洪、钱明星、姜明安五位教授上书全国人大,建议修改旧的拆迁条例;一周后,国务院法制办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专家座谈会”,上书的五位教授均被邀请,陈述意见。目前,修改草案已经出炉,据介绍,在草案中,先补偿后f拆迁、按市场价补偿等都将写入新规。但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修改?何时推出新法?此次拆迁变法,又能否终结强拆之痛?《22度观察》正在关注。

  利益驱动下的拆迁之痛

  主持人:您好,欢迎收看《22度观察》。今天我们要谈的内容和很多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拆迁。最近已经实行了近十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面临被废止的命运,这一切都源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五位教授寄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封建议函。在这封信里五位教授认为现行的拆迁条例涉嫌违宪,建议审查修改。随后不久北京律师吕国华也公开建议拆迁立法,由此一场轰轰烈烈的拆迁条例大修工程拉开了序幕。那么拆迁条例为什么非改不可又得怎么改?条例的破旧立新能否终结暴力拆迁之痛?今天我们就把五位上书教授之一的王锡锌和律师吕国华一起请到了演播室共同来破解拆迁难题,欢迎二位的光临。

  为啥现在非改不可?最大的弊端何处?

  主持人:首先要请教王教授,我们的《拆迁条例》实行了将近十年,我相信五位教授一直都会非常关注。为什么会在去年年底选择这个时机来谏言修改?

  王锡锌:当时主要的是有了一系列的事件,这些事件特别是极端性的、悲剧性的事件。那么这些事件冲击了所有的公众的心灵,当然也冲击了我们心灵。所以我们想借由这种公众高度关注的这样一个时刻,让公众和政府都能够在这个时候聚焦拆迁条例的问题。我们每天看到因为拆迁引发了很多问题,如果我们每天看到有很多的人在遭受着这样一些痛苦,我觉得也许我们不应该仅仅在书斋里面去思考去想象,我们也需要行动。

  主持人:这是学者的责任和行动。那吕先生在你职业的过程当中,你看到的拆迁条例引发的问题、弊端有哪些具体的例子?

  吕国华:最主要就是行政干预,干预拆迁补偿标准的制订。同时《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只是笼统地规定了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事实上在全国各地很多地方政府他都自己制订了一些比如基准价、比如市场比较价、市场指导价,而这些价格呢事实上往往偏离了市场价格。

  主持人:偏离多少?

  吕国华:有的相当于真正市场价的40%到60%之间。比如说我们在安徽省办的一个案件,我通过我的维权,我的当事人最后拿到的补偿价格,是最初评估价格的十倍。

  主持人:那实际上一开始只给了他十分之一。这个十倍是他理应得到的吗?

  吕国华:我认为已经超出了市场价格,但是我认为仍然是理所当然的。因为一次拆迁嘛,它影响的不仅仅是当事人财产权益的丧失,甚至对于精神上的利益可能也会造成一些补偿。比如说他可能在一个比较成熟的社区居住的时间非常长,可能有邻里往来、友情关系可能就因为拆迁造成了这种邻里的失散,像这种精神上的补偿往往也应该考虑在内的。

  主持人:回到王教授这边。其实我们注意到很多被拆迁人,他们在发现自己要被拆迁的时候,他们往往手拿这个《物权法》来对拆迁人喊话,但是很多时候被作为武器的《物权法》在面对拆迁条例,这样一部条例的时候,往往成了没牙的老虎,到底是为什么呢?

  王锡锌:《拆迁管理条例》两个核心,第一个我只管拆迁,至于你的财产权我这里不管;第二我只负责管理。所以它是管理为核心的,它是以拆迁作为目的的,非常具有操作性的、非常强硬的。《物权法》虽然看起来概念很大、很好、很美,但是就像你刚才说的没有牙齿。仅仅是一些基本的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很多具体的可操作的机制来保障它。看起来更高,但是高处不胜寒。

  吕国华:关于出让金的问题就谈到,《物权法》规定是在依法补偿的基础上退还出让金。但事实上各地方操作的时候,不包含土地补偿。房屋按照成本价给补偿,土地补偿这块就让地方政府官员给拿掉了。比如说十年前我买了一辆自行车,我花一百块钱买的,现在假如说这辆自行车涨到一千块钱了,那地方政府官员眼红了,说你这一千块钱对不起,原来我把一百块卖给你的,现在我把一百块全部退给你,或者你用几年了,我把磨损的费用减掉再退给你,我拿过来之后再重新卖掉把这个自行车,我又赚了九百块。这个红利太大了,诱惑力太大了。所以也是造成他们直接参与拆迁,推动整个拆迁,操纵整个拆迁的这样一种利益推动机制在里面。

  主持人:一个是高高在上的法律但是缺乏操作性,一个是法规但是很好使。您觉得在这个的谏言里面您觉得该怎么改?

  王锡锌:我觉得最核心的问题,其实不是拆迁,是财产权和地方政府的管理权之间的关系问题。因此拆迁立法我们一直在呼吁,应该去掉拆迁这个概念,它是一个比较野蛮的概念。因为拆和迁都是需要某种强力,一种物理性的力量。如果说我们把这个财产的核心解决了,也就是通过征收公平合理的补偿。那征收就是政府把所谓私人所有的财产买过来了,只不过这种买是一种强制性的收购,为了公共利益我强制性把你买过来,然后我给你一种公平的补偿。这个公平的补偿我同意吕律师的说法,市场价实际上是一个基准,但是可以高于市场价。

  吕国华:我们经常遇到的情况,就是补偿标准不是真正的反映了市场价格。由于利益的驱动,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形成了一个比较紧密一个群体,在这个时候即使你地方政府你的拆迁程序完全是公开透明的、合法的,仍然可能会造成被拆迁人产生一种天然的抵触情绪,事实上给被拆迁人的感觉往往就是地方政府官员就成了开发商的马前卒。他们经常提一个马前卒的概念。

  【小片一】

  公共利益?商业利益?为公?为私?《拆迁条例》能否区分的泾渭分明?

  吕国华:他要交税,这个税要交到国库里面。然后拿出一部分钱来修路架桥。这算不算公共利益?

  法院?政府?拆迁性质又该由谁拍板?

  王锡锌:这种垄断很容易导致公共利益这个概念被滥用。各方可能需要有一个不同利益的表达。

  新《拆迁条例》中,公共利益究竟如何界定?《22度观察》正在关注。

  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如何界定

  怎么改?新条例会有啥变化?

  (一)公共利益拆迁VS商业拆迁,如何界定?谁来界定?

  主持人:那我们看一看新的未来可能修改的拆迁条例,或者说新的法规可能会是什么样?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有一个说法,现在拆迁条例修改草案三大难点:第一如何界定共同利益;第二就是说征收程序;第三是补偿。一个一个来说,我注意到王教授在接受采访的时候,曾经乐观地说,这个公共利益界定并不难。那么您现在告诉我们到底该怎么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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