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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调查报告称可口可乐严重侵害派遣工利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5日 02:11  第一财经日报

  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坤刚昨晚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并不能通过《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来判定用工单位违法

  孙文祥 郭晋晖

  12月14日晚,由大学生组成的社会调查小组,在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发布《可口可乐调查报告》,称可口可乐严重侵害派遣工利益。

  报告称:“可口可乐中国系统存在大量的派遣工和其他非正式工,这些工人干着最危险、最苦、最累的工作,工作时间最长,工资却最低,而且还被拖欠甚至克扣。”

  参与调查的大学生对可口可乐(中国)公司(下称“可口可乐”)提出“在中国内地的装瓶厂和供应商必须遵守中国的劳动法规,特别是为工人提供合格的职业安全保障措施”等五点要求。

  调查小组负责人杨郑君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希望这份报告能给可口可乐的派遣工人们的工作和生活状况带来些许改善。”可口可乐尚未对此事发表置评。该公司公关部一位人士称,需要时间去求证。

  “人数多,工作时间长,工资低”

  这份长达28页的报告调查了可口可乐在中国内地的5家装瓶厂和4家供应商。调查反映出最严重、最集中的问题在派遣工方面,5家可口可乐装瓶厂都存在大量的派遣工。

  派遣工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在法律上,劳务派遣公司属于用人单位,可口可乐装瓶厂属于用工单位。《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报告指出,按照上述条款,调查的上述5家可口可乐装瓶厂都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5家装瓶厂都大量、长时间使用派遣工,有些厂的派遣工数量甚至占到生产工人的90%以上。

  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坤刚昨晚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并不能通过《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来判定用工单位(本文中是可口可乐公司)违法,因为法律只规定了一般的情况即“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但并没有对于特殊的情况作出具体的界定,而是把权力交给了各地的法官或是仲裁机构来裁定。在司法实践中,用工单位很容易举出特殊性条件来证明自己没有违法。

  李坤刚表示,如果这个调研报告的研究结果为真,用工单位所违反的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所规定的底线——同工同酬。

  参与调查的大学生表示,根据他们的调查,很多派遣工在可口可乐装瓶厂工作时间都在2年以上,最长甚至达10年。并且很多工作岗位都是长期性、基础性而非临时性、辅助性的岗位,比如流水线上的装瓶、转瓶、检瓶、灌浆、标签等以及包装、叉车、司机等等。

  报告援引可口可乐广州装瓶厂为例,派遣工在6、7、8三个月的工作时间分别为318.5、312、318.5小时,每月工作时间为29天。调查发现,有4家装瓶厂派遣工人旺季每月加班都在100小时以上,惠州厂派遣工人加班甚至达150小时,远远高于法定的36小时。

  另外,报告还指出,可口可乐装瓶厂存在工伤事故频发、非法收取进厂介绍费、随意解雇工人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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