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违规制售电器 处罚理所应当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1日 06:58 中国质量新闻网

  本报讯(赵元红 记者孙中杰)河南一家电器生产企业在没有取得CCC认证的情况下,进行违法生产和销售,当质监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时,却以种种借口推托,拒不接受处罚。2月2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河南省质监局对这家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7年5月25日,河南驻马店市质监局作出(豫驻)质技监罚字[2007]第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河南华通开关制造有限公司未经CCC强制认证生产销售58台GGD3型低压配电柜,决定对其处以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年7月17日,华通公司向河南省质监局申请行政复议。

  2007年9月9日,驻马店市质监局将该案移交河南省质监局稽查总队处理。

  2007年12月12日,河南省质监局告知华通公司有听证的权利,12月24日就处罚事项举行了听证会,12月25日,河南省质监局作出了(豫)质技监罚字[2007]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华通公司罚款10万元。

  2008年1月2日,华通公司不服河南省质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称河南省质监局认定其未经CCC强制认证生产销售58台GGD3型低压配电柜是错误的,事实上只有4台GGD3型低压配电柜,其余54台属GGD2型。因此,要求河南省政府撤销河南省质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河南省质监局收到省政府的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后,及时向复议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认为处罚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河南省政府对该案从实体到程序、证据等审理后认为:经合法性审查,河南省质量技监局的处罚主体、程序、适用法律均符合法律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合法的;河南省质量技监局充分考虑了华通公司积极补办CCC强制认证的情况,已经进行了从轻处罚,属于处罚内容适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河南省政府决定:维持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豫)质技监罚字[2007]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质量报》

赵元红 记者孙中杰
【 新浪财经吧 】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诚招合作伙伴 ·企业邮箱畅通无阻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