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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持续上涨引发调控反思(3)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4日 00:07 北京商报
相关链接 近期国家调控房价措施 □ 2006年5月,建设部等九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要求: 1、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2、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3、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4、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 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2007年1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两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纳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同时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1月公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2007年2月起正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30%-60%不等的土地增值税。《通知》表示,土地增值税将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等三种情况下,房产项目应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而土地增值税税率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其中,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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