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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粒无收的KTV版权费(3)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8日 00:31 北京商报

  KTV版权费事件回放

  □ 2004年3月至8月

  国内KTV涉嫌侵权风波甚嚣尘上,众多知名唱片公司相继起诉知名KTV,后者面临高额赔偿。

  □ 2004年11月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罗湖区100余家卡拉OK厅以及南山区、福田区的部分卡拉OK厅签署协议,深圳成为全国率先缴纳版权费的城市。

  □ 2006年8月

  文化部在其网站公布“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项目有关内容,实行“被点播才收费,不点播不收费”。

  □ 2006年11月9日

  国家版权局确定12元/包房/天的收费标准,并在京沪穗等地区试点。

  □ 2006年11月21日

  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代表广州100多家KTV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

  2006年12月31日

  中国音像协会发布公告:决定开始收取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收费计算时间从2007年1月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

  言论

  音像协会不应只收“过桥费”

  “作为权利人及使用者的桥梁,协会将不断加强与权利人、使用者的沟通,为权利人和使用者提供有关的咨询和服务。”上述言论是去年年末中国音像协会的负责人在谈及KTV版权费时的表态,他把中国音像协会比作权利人及使用者的“桥梁”。桥梁的作用应是沟通、连接,但中国音像协会只是打出一个卡拉OK版权费的牌子在索要“过桥费”,不过可怜这群收“过桥费”的同志们,钱还没收到就碰了一鼻子灰。

  根据国家版权局今年第1号公告的精神,中国音像协会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收取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但从现在的情况来看,这“每间包房每天12元”的钱却很难收得上来,广东的KTV率先拒交,上海的KTV只愿交1元,北京的KTV和其他地方一样都是“看看再说”。中国音像协会一时间陷入了有令牌但无法执行的尴尬局面,看来当初辛苦争取来的KTV收费并不是他们所想象的是个“肥差”。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与世界经济的逐步接轨,

知识产权在发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在老外们不断对中国的盗版产品施压的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国内公司学会用版权来捍卫自己的权利。特别是音像产业,版权更是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但盗版光盘的泛滥和越来越火的网络下载让音像公司有些无可奈何。抓不完卖盗版的,也关不了网络下载,于是KTV成了音像公司惟一感觉能捞版权费的地方,毕竟在这个“K歌”的年代,KTV感觉上很有钱。

  说到底KTV收版权费就是个利益分配问题,中国音像协会的“桥梁”作用当然应去协调利用,而不是坐等收钱。不过麻烦的是,“桥梁”一边是吃惯了霸王餐的KTV,他们交多少版权费都会觉得贵;另一边又是受尽了欺负的唱片公司,他们因为盗版已不知道赔了多少钱,版权费他们当然觉得越多越好。面对矛盾,中国音像协会首先要做的是让大家坐到一起谈判,但至今我们还没有听到真正要谈判的风声,只是知道“过桥费”还挺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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