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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粒无收的KTV版权费(2)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8日 00:31 北京商报

  “国家公布的标准实行起来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安晓地表示,如果以歌曲的点击率或者KTV的营业收入作为KTV版权收费的参考指标也许会更合适一些。他认为,以包间为标准收费会带来很多利益分配不均的麻烦,“因为创作的成本不一样,所以具体将利益最后分到谁的手里肯定会有争议”。

  据了解,我国香港的KTV版权是按歌曲的新旧程度收费:一首新歌要先举行竞标、向KTV拍卖首播权。各艺人的版权费也不一样,包括词曲作者、音乐公司的版权费都不一样。而我国台湾地区则有4种收费方式,且视各家KTV的实际情况来决定用哪种更合适。其中,按点击率收,一次5毛新台币;按营业面积收,一平方米1000新台币(约242元人民币);按照包间收是一个包间5000新台币;按KTV的营业收入比例收取1.5%。

  阻力二:收费单位政府色彩浓重

  去年7月7日,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复同意由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对卡拉OK厅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的报告。今后,卡拉OK收费将由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收取,协会归国家版权局监管。

  据了解,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和中国音像协会一样属于非赢利性社会团体。那么作为非赢利性社会团体,由他们来收取KTV的版权费是否合理呢?

  与以前的版权费之争比较,收费的主体从文化部和版权局换成了“中国音像协会”,由行业协会来收费,会比政府的强制介入更符合市场规律。因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尚未制定法律的,也只能由行政法规来设定行政许可,而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才有行政设定权,文化部或版权局都无此权力。

  不过,从中国音像协会的网站“www. Chinaav.org”来看,“org”的政府背景是中国各种商业协会的一贯特色。协会中没有企业的代表,公务员的人员背景依然难脱离“官本位”的行政习惯,因此在版权费规则制定上不可能完全考虑到企业的利益。

  于是当“每个包厢每天12元钱”的标准出台时,KTV当然会怨声载道,因为中国音像协会的标准并没有考虑到他们的利益。于是有了各地的KTV组织起来一起抵制收费,可笑的是KTV的联合体也是类似文化娱乐之名头的协会。

  可能是协会与协会的斗争看上去太不和谐,中国音像协会又开始授权广州源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以企业的名义收费,他们认为企业与企业间应该好走账。不过KTV们也不买这个企业的账,因为“拥有政府背景”的企业不过是在狐假虎威。

  政府、协会、企业收费都不行,KTV又应该由谁来收费呢?或许让KTV企业自己收费,因为这样就不会有太多的“政府背景”。

  阻力三:版权收费没有强制力

  虽然KTV版权费标准已经明确,相关部门也在大声叫嚷着要缴费。“可是,不缴费又能如何呢?”这可能是大多数KTV经营者的心态,也是他们至今不交一分钱的充足理由。“因为KTV版权收费并没有充分的强制力。”相关法学专家告诉记者。

  据了解,一方面,KTV版权使用费不属于行政收费项目,因此不能通过行政强制手段进行征收。另一方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版权使用费的收取标准本身没有强制性。

  《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此外,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音乐著作权使用费问题的复函》中,发改委明确强调“音乐作品使用费标准只是音乐著作权人与音乐作品使用者进行协商的参考,不具有强制性。音乐著作权人向音乐作品使用者收取报酬,有关报酬的支付方式和付酬标准应通过与使用者协商确定。”

  不论是国家的法律,还是发改委的复函都已明确,KTV音乐版权使用费标准不具有强制性,这也意味着版权费不能强行收取。“当KTV版权所有人与KTV经营者双方谈不拢发生诉讼时,版权费用标准也许只是司法判决确定赔偿额的标准之一。”业内人士一语道破天机。

  “总之,KTV使用费标准没有充分的强制力。”北京某KTV经营者“底气十足”地表示,没有任何行政部门可以强制的手段进行干预,版权收费标准也就变成了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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