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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平交易办法重点是规范零售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 09:28 石家庄日报

  综合新华社北京11月6日消息据了解,为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不公平交易行为,构建和谐的商业环境,商务部等国家5部委于今年10月13日联合发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将于11月15日施行。《办法》力求针对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尽可能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使零售商、供应商在交易过程中能够直接引用相应的条款主张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消费品生产日益供过于求,零售商在销售渠道方面逐步占据优势地位。一些零售商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不公正条款。一些零售企业迫使中小供应商接受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损害了供应商的利益。二是不合理收费。通过向供应商收取名目繁多、数额巨大的各种费用,将应由自身承担的经营成本转嫁,使供应商不堪重负。三是拖欠货款。一些零售企业对供应商货款久拖不还,严重影响供应商的生存和发展,甚至引发连锁债务危机,影响社会稳定。

  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6日在《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说,为了规制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维护公平交易秩序,倡导零、供双方互惠互利、合作共赢建立正常、良好的商业伙伴关系,构建和谐的商业环境,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及零售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商务部等国家5部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联合发布了《办法》。

  《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强迫供应商承担商品损耗、销售返利等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限制供应商经营活动妨碍公平竞争,不得不合理使用供应商促销人员,不得向供应商不合理退货等,并详细规定了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条件、程序、不得收取的费用项目,以及零售商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应当遵循的原则,针对零售商支付货款账期过长的问题,明确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办法》也规定供应商不得要求零售商强行搭售未订购的商品,也不得采取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等行为。根据当前市场交易的实际状况,《办法》规范的重点是零售商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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