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文彩云)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前决定,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9月份开始执行。据悉,调整后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个档次,最高的为500元/月,最低为345元/月。
昨日,自治区政府有关人士向记者介绍,我区从1995年开始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根据有关规定,我区的最低工资标准要求至少每两年调整一次。本次调整主要是根据全区
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将经济发展水平相当或接近的地区的标准合并,使最低工资标准逐步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促进全区经济协调发展。
此次调整划分了4个档次最低月工资、小时工资标准。
一类标准为:最低月工资标准500元,最低小时工资标准3.8元。适用地区为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
二类标准为:最低月工资标准435元,最低小时工资标准3.3元。适用地区为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三类标准为:各县级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390元,最低小时工资标准2.9元。
四类标准为:各县、自治县,最低月工资标准为345元,最低小时工资标准2.6元。
据悉,我区上一次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时间为2004年10月。编辑:韦怡作者:文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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