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贼内鬼"案件多发 银行反腐需建立"跳楼机制"(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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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 10:13 中国新闻网 | |||||||||
(图片来源:经济参考报) 缺乏穷追猛打的“跳楼机制” 不少专家认为,银行的腐败问题并不是新问题,但目前的惩处,比较强调对于个人的惩罚,对于制度的完善强调不够,所以往往导致同类问题再度出现。
——人事制度改革的缺陷强化“内部人控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此次国有银行的人事改革,强调的是部门负责人的人事挑选权,这就可能使得一个部门、一个分支机构的几乎所有干部,特别是主要业务岗位的干部,都是这个机构的负责人自行挑选的。而且这个挑选过程并不透明、公正,例如公开考试和面试的成绩等并不完全公布。这样就在事实上进一步强化了国有银行的“内部人控制”,使得一个单位缺乏必要的内部监控,很可能出现“一把手”为所欲为、甚至以身试法的案例。 ——犯罪成本太低,监管体制存在漏洞。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税系主任、博士生导师林江说,我们缺乏穷追猛打的“跳楼机制”,违法违规的成本太低,法律法规没有强大的威慑力。金融监管成熟的地方,违规者往往被查到“跳楼”。香港平等机会委员会原主席王某曾因收受免费机票这么一件“小事”,引发公众强烈不满,遭到上级和廉政公署的调查直至辞职。此外,目前我们很多案情的处理结果公布不够透明,这是很危险的信号。巴曙松说,中国许多重大的风险监管多依赖于发通知、开会布置,没有动态的、预警的、以风险为导向的市场化处理方式。 ——内部纪检部门缺乏独立性,腐败行为难以有效打击。巴曙松认为,目前国有银行改革中存在隐忧,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纪检监察等控制力在下降,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的风险监控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在这个过程中,很可能出现案件频发。一项调查研究发现,公众对当前的金融反腐败工作不甚满意。虽然有超过30%的被调查者认为打击力度加大致使腐败行为暴露,但是有53.6%的人士认为金融机构内部的纪检部门缺乏独立性,腐败行为没有得到有效打击。多数公众认为,金融腐败的主要责任人是行长,然而现实中却存在一个悖论——行长领导纪检部门,而他又是金融机构最主要的责任人。 市场开放需要更多的“阳光防腐剂” 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近期指出,今年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目标,就是继续降低案件发生率、继续提高成功堵截率、继续严惩重处。专家认为,腐败问题不解决,今后仍会成为银行随时可能爆炸的炸弹。对于开放后竞争日益激烈的金融市场,我们需要更多的“阳光防腐剂”。 首先,要坚定不移推行透明制度建设。林江认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目前很多事情往往是不了了之,这样既惩罚不了违规者,又对后来者没有警醒作用。在日常管理和制度建设上,要做到“透明行政”。银行上市、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诸多协议,不应仅停留在内部文件上。有专家认为,利益集团喜欢所谓“中国特色”,喜欢神秘地以“国家金融机密”为由阻断存款人和纳税人的知情权,掩盖自己的私人利益,因此,坚定不移地推行透明度建设才是金融反腐败的根本举措。 其次,要研究并建立科学、严密的考核体系,其中包括全面、详细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廖治超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我们的银行系统很多东西是目标、纲要式的东西,缺乏细致、严密的操作细则。可以借鉴麦当劳的成功规范性管理,据说它有500多页的操作规程,把什么情况下可能出现问题、如何纠正偏差的细则尽量列出。银行系统可以组织专家对腐败问题进行专门研究,针对每一个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进行详细分解,并提出相应对策。 其次,商业银行各项制度的建立要注重程序牵制,完善决策层面的制衡机制。广东发展银行信贷管理部有关负责人认为,程序严密是保证实体公正的必要条件,商业银行制度的建立要注重程序牵制。按照内部控制的原则,任何业务的处理,都应有授权、批准、执行、记录、检查等程序,而这些程序不能由一个人或一个部门去完成。应建立银行行长年审制度,每年年终由上级行的稽核监察部门对下一级行行长本年度的经营管理情况、重大决策情况、执行制度情况等进行稽核、检查和评价。推行决策失误责任制度,完善行长离任换岗审计制度。 最后,建立监管机构、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公众舆论等多层次的监督与约束环境。有专家认为,举报制度和舆论监督是拓宽信息来源,制止金融腐败的外部必要条件。要建立独立于同级行政机构、纵向负责的金融反腐败组织体系,同时建立有效的举报机制,形成对权力的外部监督。 (稿件来源:经济参考报,作者:黄玫 岳瑞芳) [上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