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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会展业国际合作理事会章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3日 14:07 新浪财经

  2006年4 月 12 日 ,由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中国贸促会展览管理办公室、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南宁市人民政府、中国会展杂志社五家单位联合主办,新加坡会议及展览行业协会、泰国贸易展览协会、印度尼西亚展览企业协会、马来西亚会议展览业协会、菲律宾展览业协会等东盟国家行业组织及中国展览馆协会、香港展览会议业协会、广州会议展览业协会等国内机构共同协办的首届中国-东盟会展业国际合作高峰会(CAESI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首府南宁市举办。

  会议期间,有关各方针对成立中国-东盟会展业国际合作理事会事宜进行了讨论,高峰会组委会在中国会展杂志社提交的《中国-东盟会展业国际合作理事会章程(初稿)》基础上,结合与会代表(发起单位)讨论意见,最终确定本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名称

  本组织的名称为“中国-东盟会展业国际合作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 ( 英文名称为 China-ASEAN Expo Consultative Committee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缩写CAECCIC) 。

  第二条、性质

  理事会为非官方、非营利性、定期、定址的区域国际组织。

  第三条、宗旨

  1 、加强中国-东盟地区展览行业组织、展览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区域内会展行业发展,服务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促进本地区贸易增长;

  2 、为政府、企业及专家学者等提供一个共商本地区会展业发展的高层对话平台;

  3 、通过理事会建立的工作网络,为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日益扩大的会展项目合作提供服务。

  第四条、法律管辖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社会道德习俗。

  第五条、会址

  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首府南宁市为理事会总部所在地

  理事会的注册地址为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族大道延长线106号

  理事会秘书处设在中国会展杂志社,秘书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元桥时间国际大厦5F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业务范围:

  1、每年春季召开中国-东盟会展业国际合作高峰会(以下简称高峰会),邀请本地区及其他相关地区机构代表出席,就本地区会展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讨,并为代表搭建面对面项目合作与交流的平台;

  2、在高峰会同期,举办中国-东盟会展业国际合作理事会年会和执委会会议;

  2、以理事会名义独立或合作开展会议展览、信息交流、参观考察、经济评估、教育培训等各类活动;

  3、跟踪本地区会展业发展趋势和动向,搜集和发布相关信息,为会展机构提供项目合作机会;

  4、通过理事会建立的工作网络,增进区域内外会展企业间联系;

  5、在《中国会展》杂志开辟专栏,及时刊登中国-东盟会展业合作动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类别

  1 、理事会会员包括正式会员和非正式会员;发起会员、荣誉会员、钻石会员为正式会员,普通会员为非正式会员。

  2 、发起会员:

  a、高峰会主办单位、海外合作单位、协办单位、承办单位、赞助单位派出的代表(每个单位1~2名),总数30人以内;

  b、首届中国-东盟会展业国际合作高峰会组委会特邀的本地区重要展览项目组织者,总数30人以内;

  3 、荣誉会员:指为理事会及高峰会的创办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荣誉会员不超过6 名;

  4 、钻石会员:对理事会及高峰会给予实质性支持和贡献的企业、组织;

  5 、普通会员:指以出席、观摩高峰会及理事会相关会议活动为目的,并开展相关商务活动的个人、企业和组织。

  第八条 会员条件

  1 、有加入理事会的意愿;

  2 、同意遵守理事会章程;

  3 、在会展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 、愿意履行理事会会员义务。

  第九条 加入

  申请人按照理事会规定的程序 , 提交书面申请,由理事会秘书处审核批准。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正式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 、理事会年会发言权、表决权以及理事会执委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对理事会年会及高峰会议题的建议权;

  3 、参加理事会年会及以会员价格参加高峰会;

  4 、与政府官员、业界名人及学术领袖优先进行直接交流;

  5 、获得理事会提供的项目合作信息;

  6 、通过理事会建立的工作网络寻求商机;

  7 、委托理事会就其所关心的问题举办专题研讨会;

  8、委托理事会就其商业拓展计划进行市场调研与分析;

  9、委托理事会推荐或培训人才;

  10、优先享有理事会举办各类活动的承办权或赞助权;

  11、优先在理事会及高峰会网站显著位置发布项目合作信息

  12、经授权享有“中国-东盟会展业国际合作理事会会员”的冠名权;

  但如享受7至9条的权利,理事会将收取适当费用。

  (二)普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 、出席理事会年会及以会员价格参加高峰会;

  2 、获得理事会提供的项目合作信息;

  3 、通过理事会建立的工作网络寻求商机;

  4 、优先参加理事会举办的有关商务活动;

  5、优先在理事会及高峰会网站发布项目合作信息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会员义务包括:

  1 、遵守并执行理事会决议;

  2 、遵守理事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3 、按时参加理事会年会、高峰会及其他相关活动;

  4 、保护理事会合法利益;

  5 、依据理事会有关规定交纳会员费;

  6 、向理事会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与信息;

  7 、理事会规定的其它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1、会员有权利退会;

  2、会员决定退出理事会时,应提前 1个月书面通知理事会秘书处。一旦接到秘书处书面确认,其会员资格即被视为终止。

  3、会员退会后,理事会将按以下规定退还会员所交纳的费用:

  a、一旦接到会员确认通知,会员费中 30% 将不再退还;

  b、剩余的 70% 会员费将按照会员入会时间的长短退费。若会员在入会后第一年退会,剩下 70% 会费将全额退还。从第二年开始,每年依次扣减1/4。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终止

  任何会员有违法行为、或与理事会失去联系两年以上,秘书处报经理事会同意有权终止其会员资格,但应事前通知该会员,该会员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官员任免

  第十四条 组织机构

  理事会主要组织机构如下 :

  1 、理事会会员大会

  2 、理事会执委会

  3 、秘书处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

  (一)、会员大会为理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举行一次。会员大会由理事会秘书处负责筹备,有关会议事宜应提前通知所有会员。

  (二)、因不可抗力未能将召开会议的通知送达某一或某些会员的,或某一或某些会员因故未能参加会员大会,在符合法定人数的情况下,不影响会员大会的进程。

  (三)、会员大会的权力:

  1 、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或章程修改议案;

  2 、选举理事会执委会成员;

  3 、通过由秘书处提交并经执委会审议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预算;

  4 、讨论会议议程中规定的其它事项;

  (四)、会员大会决议由参加大会的全体正式会员简单多数通过。

  (五)、会员大会主席由理事长担任。如果理事长不能出席,应委托副理事长或一位其他理事代替其行使职责。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法定人数及投票

  出席会员大会的法定人数为全体正式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所有正式会员在会员大会或会员大会特别会议上均有投票权。投票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或经至少三名正式会员或一名执委会成员的要求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根据会员大会所制订的有关规则,允许会员指定代表进行投票。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特别会议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委会有权根据四分之一以上正式会员的书面提议,召开会员大会特别会议,讨论不能延至下届会员大会处理的有关紧急事项。

  第十八条 论坛执委会

  1 、执委会为会员大会的最高执行机构,向会员大会负责;

  2 、执委会委员由论坛正式会员在会员大会上以简单多数通过方式产生

  3 、执委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与会员大会同期在理事会总部所在地举行。

  4 、经三名以上执委会委员提议,多数执委同意,理事长可召开执委会特别会议。

  第十九条 执委会组成

  理事会执委会由9名执委组成,第一届执委会的任期为 5 年,此后的执委会每届任期 3 年。

  1 、6名执委从发起会员和钻石会员中产生,可连选连任;

  2 、1名执委从荣誉会员中产生,可连选连任;

  3 、理事会秘书长和来自东道地的代表为执委会当然委员;

  4 、不得有4位以上执委来自同一国家或经济体。

  执委会委员人数经会员大会批准后可进行增减。

  第二十条 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1、理事会设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2、理事长由出席执委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执委选举通过产生,候选人的产生,要注意地理区域均衡的原则;

  3、副理事长由东道地南宁市代表担任;

  4 、第一届理事长及副理事长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以后的理事会任期为 3 年;

  5 、如若理事长因故无法担任其职务,副理事长应担任代理理事长,直至下一次执委会会议;该会议选举出的理事长之任期应为前任理事长余下之任期。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执委会的职责

  执委会的职责包括:

  1 、对整个理事会的活动监督和管理;

  2 、审议由秘书处向会员大会提交的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预算;

  3 、任命理事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4 、审议理事会章程修改议案;

  5 、批准理事会重大的规章制度;

  6 、决定会员大会的召开,并审议通过会员大会议程;

  7 、会员大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执委会决议的产生

  除本章程和有关规则另有规定外,执委会决议由出席执委会会议的全体执委以简单多数通过并生效。每位执委有一个投票权。

  执委会也可采取非会议形式对论坛重大问题或紧急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职责

  理事长职责应为:

  1 、主持执委会会议和会员大会;

  2 、监督有助于实现理事会宗旨、促进理事会利益的中、长期计划和项目的制定;

  3 、经执委会授权,可代表理事会签署非协议性的、非约束性的和非行政性的往来文书和函件;

  4 、向会员大会报告执委会的工作;

  5 、行使执委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副理事长职责

  1、协助理事长行使职责;

  2、在理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为行使理事长职责;

  3、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

  秘书处为理事会常设执行机构,其职责如下:

  1 、负责理事会所有会议的筹备;

  2 、执行会员大会和执委会的决议;

  3 、准备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预算,提交执委会审议;

  4 、负责理事会资金筹措和运作;

  5 、负责起草或修改理事会的规章制度,并报执委会批准;

  6 、负责会员入会、退会、日常联络等相关服务;

  7、负责会员之间项目合作的信息传递与撮合;

  8 、负责执委会委托的其它事务;

  9、协助理事长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

  秘书长为理事会的首席执行官并领导秘书处,任期五年,经理事会批准可延任。其职责如下:

  1 、负责理事会的日常事务,对外代表理事会;

  2 、负责主持除理事会会员大会及执委会会议之外的论坛所有会议;

  3 、执行执委会批准的规章制度;

  4 、聘用、提拔及解聘秘书处职员;

  5 、提出调整秘书处职能部门或理事会办事处的议案,报执委会审议批准;

  6 、负责执行执委会委托或授权的其它事务。

  第二十七条 副秘书长

  经执委会决定,理事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可由秘书长提名,并由执委会任免。如其他执委提名副秘书长,在提交执委会批准之前,应得到秘书长同意。副秘书长任期五年,经执委会批准可延任。

  副秘书长职责如下:

  1 、协助秘书长处理有关日常事务;

  2 、在秘书长无法履行其职责时,代为行使秘书长职责;

  3 、受秘书长委托或授权处理其它事务。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职务终止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在下列情况下终止职务:

  1 、提前三个月向理事长提出书面辞呈;

  2 、执委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执委通过免职决议,在此情况下,其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

  3 、无法履行其职务;

  4 、受到刑事处分。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论坛经费来源

  1 、会员费;

  2 、捐款;

  3、政府资助;

  4 、在论坛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论坛资金的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经费的使用

  论坛所有的经费应用于实现论坛宗旨,且在本章程及其相关细则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第三十一条 财务管理

  遵守国际公认的会计准则及东道国财务法规,确保所有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和完整。

  每年应由具有国际认证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论坛的帐目进行
审计

  论坛正式职员保险、福利及其它待遇,可参照东道国相关行政法规。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 章程修改程序

  1、章程修正案应由秘书处提交给执委会审议,并由会员大会批准;

  2、章程修正案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理事会解散

  第三十三条 解散程序

  理事会的解散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理事会解散议案在经执委会审议后,提交论坛会员大会;

  2 、会员大会根据上述议案,做出解散理事会的决议;

  3 、解散理事会的决议须通知东道国注册机关。

  理事会在解散之前,应根据国际惯例和东道国法律法规设立清算委员会,对论坛资产及债务进行清理。

  理事会资产在偿付债务和退还会员费后,如有剩余,则应在注册机关的监督下,捐予或用于发展与本论坛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章程细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在相关细则中加以规定;该细则经执委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语言

  本理事会的正式语言为中文和英文。

  第三十六条 解释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执委会。

  第三十七条 生效

  本章程自2007年 4月12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首府南宁市召开的论坛会员大会上通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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