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国内财经 > 物权法草案公布 > 正文
 

物权法草案在学者对垒中触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 09:41 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 章剑锋

  从1998年开始,我国努力要使自己具有一个完善的民法体系。那时候,全国人大委托9名法学者组成民法物权法起草工作小组,开始为《物权法》做起草工作。现在,八年时间过去了,《物权法(草案)》经过了四次审议,就在人们认为中国的私权时代将被开启时,我国法学界却因为这个〈草案〉发生了严重分歧。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春节前发表了一封致全国人大高层的公开信,认为《物权法(草案)》违宪并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是在借保护个人物权的口号鼓吹私有化,保护极少数人的物权,而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时候,草案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则有缺位。这位法理学专家认为,如果不进行原则性修改,全国人大无权通过这部《物权法(草案)》。

  北京有媒体披露说,全国人大有关负责人其后与巩献田进行了会晤。因为这封突然出现的公开信,该草案没有按预定程序出现在去年 12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项目之列,在今年3月间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将不可能被提请表决。

  四川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钟凯2月18日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说,中国改革开放已近30年,竟然还有人挑起“姓资姓社”的无谓争论。另有一些民法学界专家则联名上书中央,认为不应该停止《物权法》制订工作。

  谁在开历史倒车?

  在2月18日之前,北京大学法学院还没有开学,本报记者和北大法学院取得联系之后并没有能够访问到巩献田,但是他那封长达六千多字的公开信已经充分明确了他的观点:《物权法(草案)》是在开历史倒车。

  巩献田说,“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社会主义宪法的最本质特征之一,公有制和国家财产是中国公民物权的最重要的和最根本的基础保障和物质体现;没有国家和集体物权,每个公民的物权就没有实现的可能。

  在这个前提下,巩献田认为该草案试图提倡并确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和原则是危险而不严肃的事情。他认为需要警惕,中国当前一方面有人对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要千方百计地予以废除,又实质上妄图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和原则取而代之。

  一向对国有资产流失表示担忧的巩献田在2004年冬天曾联合185位学者上书高层,认为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以公有制为主体和国有经济为主导力量的地位已经并且继续遭受严重的损害和破坏,这是违宪的,必须制止。

  在针对《物权法(草案)》的公开信中,巩献田重申了这一点,他认为目前在我国私有化思潮影响中,公有制经济和国有经济主导地位严重受损,该草案不但不改变这种状况,反而确认了目前这种状况,这将进一步加速私有化进程,促使两极分化。

  在公开信末尾他呼吁说,一定要先明确社会主义的方向和宪法原则,停止出售或转让国有资产并出台《国有资产法》,否则《物权法(草案)》应该推迟审议。

  “我想知道他这样说的根据和逻辑是什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夏业良对本报记者说,保护公有物权还是保护私有物权不是学者个人所偏好的游戏选择,而是社会现实的必然选择。市场经济中逐步凸现的是私有财产的积累和保护,如果没有对私有财产权利的有效保护,那么国有财产权利也无法得到保障。同时,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利不应当是对立的,国家没有自己单独的超脱公民权利的所谓“权利”,国家权利应当是公民权利的总和或集中体现。

  夏业良认为,“如果有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包括权力腐败及其相关寻租)把国有财产转变为私有财产,那也不是《物权法》本身的罪过。”

  在计划经济的三十年中,我国公民几乎没有什么私有财产可言,改革开放后的26年,公民开始私有财产的原始积累,在此期间我国法律体系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明显滞后的,长期存在着巨大的财产保护风险,私有财产被侵犯甚至被侵吞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种现象不利于民间财富积累,也不利于国家实力的增强。

  这位美国伯克莱加州大学访问学者同时还说,“我们不能把许多重大问题和是非判断与一部具体的法律混为一谈,把所有的责任和功能都归于一部法律。”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研究所副所长赵红梅说,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有效率的体制,需要一个市场交易基础,就是私人拥有独立的、可支配的财产,先有财产才能拿去交易,因此界定私有财产是为搞市场经济创造基础。

  “他的言论与其说是捍卫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如说是开社会主义的倒车更贴切。”中国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吕世杰就巩献田引发的争议先后写了三篇文章予以驳斥。他说,建国56年来我国一直没有在私有财产保护问题上立法,公民一直处在法律的弱势群体里面,当他们独立的生活空间、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得不到保护,劳动积极性就会荡然无存。

  私权优先?

  吕世杰认为,在最本质的方面,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是统一的,甚至国家利益是建立在私人利益基础上的。物权法不仅不会损害国家利益,而且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什么是国家利益,什么是集体利益和私人利益,能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吕世杰还认为,出台《物权法》是“违背中国绝大多数公民的根本意愿,并损害他们的长远利益,造成不和谐”的说法正好和时代发展相左。保护私有财产是人类自诞生以来就存在的朴素的法理观念,更何况现代条件下,没有私有财产,也不会有国家财产,国家财富的积累,是靠人民一把一把创造出来的。“私有财产权是公民应该享受的天经地义的权力,我们争论的私有化实际上是对私有财产的‘物’规定下来,不容侵犯的权利。”

  “我个人认为,私有财产保护制度是最基本的财产权利保护制度,其他权利都是派生于此的。”夏业良说,私有财产权利是最基本和恒久的财产权利,其保护制度是最有效和成本较低的财产权利保护制度。

  他说,“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提法本身就派生于现实存在中的私有财产权利保护制度,正是由于私有财产保护制度的有效性,才促使人们期望借助法律手段对公有财产进行类似的保护。从历史实践的顺序上说,私有财产保护制度在先,因此私有财产不仅不应当受到侵犯,而且是所有财产保护制度的基础和母体或样板。

  第一位对巩献田的公开信进行回应的学者钟凯则说,没有私权的保护就没有公权的合法性,而且私权比公权更容易受到侵犯,对于私权的保护是无条件的。公权有必要受保护,但应注意的是,公权和私权的保护在性质、形式和手段上都有所区别,二者之间要保持起码的界限。不能在对所有制内涵的错误解读下,夸大和滥用国有资产的地位和作用,并由此否定《物权法》的私法属性。

  “《物权法》的任务就在于保护好已经合法确立的私人财产。”钟凯在整理给本报记者的资料里面表示,物权法作为私法存在,不可能跨越私法范畴对公有权利进行保护。如果它不以保护私有财产为首要任务,那么它就不是物权法。既然如此,《物权法》没有重申“国有资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性质使然,强行扣上违宪帽子,只能是无理指责。

  全国人大法工委向立法机关提交的《物权法(草案)》正式版本中曾作出不少修订,直至三审以后,该草案已经增添了不少公法的属性,例如关于保护国有财产的条文就多达十几条,在法律责任上也增加了许多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钟凯说,鉴于私有财产保护对于法治和民主基因的培育作用,应以更健康的心态去为《物权法(草案)》的不足提出完善和修改的建议,而不是以扣帽子、打棍子的方式将其扼杀于摇篮之中,或者将一部本应是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利的基本法律按照旧有意识形态的标准去篡改。

  他相信,“在经过是非明辩的理性讨论后,没有人能够阻挡《物权法》的顺利出台。”

    相关文章:物权法草案被搁置引发大辩论

             杨立新:物权法草案是经得起检验的

               物权法草案是否违宪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696,000篇。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