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周雪松
“作为《物权法》的起草人员,我们的想法是将其制订得越详细越具体越好,但是有人却觉得越把它搞成意识形态越好!”2006年2月17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博士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发出了这样的感慨。
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召开期间,在10月正常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未能按预期程序,如期出现在这次会议审议项目之列。
对于原本有望在今年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草案)》突遭搁置的原因,很多专家认为是由某教授的一封公开信引起的,该公开信称“草案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妄图开历史倒车”,且“言词激烈荒谬”,在网上引起了很大反响。
2006年2月14日,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得到证实,《物权法(草案)》确实已经暂时搁置下来。“草案将继续进行修改,今年将不提交上会讨论。”法工委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没有就这一事件直接表态,但同时表示:“有些问题还在继续研究,对于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将会在今年两会期间有一个说法。”
反对《物权法(草案)》的四个理由
据报道,2005年8月中旬,北京大学法学院一位长期研究宪法法理学的学者、博士生导师巩献田教授以“一位中共党员、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一个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多年的教授所具有的党性、良心、知识和经验”的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这封公开信同时在网上公布,教育部下属的一个研究机构以机构的名义向中央进行了上报。
巩献田在他的公开信里主要阐述了四个观点:一是《物权法(草案)》对《宪法》12条和《民法通则》第73条关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二是草案在形式上是平等保护全国每个公民的物权,核心和重点却是在保护极少数人的物权,是将富人的汽车洋房与乞丐的要饭棍平等地保护;三是认为该草案背离社会主义原则,开历史倒车。另外认为“草案将会导致国有资产进一步流失”。
“我反对整部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并不反对98%的条款。”巩献田说,《物权法(草案)》中的绝大多数条款(要素)和具体原则是对的和好的,但是一旦纳入整部法律(系统)后就发生质的变化了。
巩献田认为,正是2%的错误,使得该草案迎合了资本主义民法原则和资本主义全球化以及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谬误,在“奴隶般地抄袭资产阶级民法”,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立法原则和传统,同西方资本主义的立法原则和传统没有什么根本和原则区别。
去年巩组织参与了185名学者“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保卫国有资产,维护公民劳动权”的活动,曾引起人们的关注。巩自称此次发表公开信,是对那次活动的继续。
巩献田其人
记者多此试图与巩献田取得联系,但都没有能够成功。2月16日,记者请中间人代为联系,向巩转达采访请求,中间人表示经与巩本人联系,巩称因工作忙,不接受采访。2月15日、16日,记者致电几位北大教授,得到的答复都是“不认识”或“不太了解”巩。北大法学院有关人士对这个话题似乎特别敏感,不愿就此做任何表态或透露有关信息。
在北大法学院校方网站上,记者找到了巩献田的个人信息:“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南斯拉夫萨拉热窝大学法学博士。主攻法理学、马克思主义法学、法学概论、政治学、伦理学等法学理论。”“其主要的著述有《法理学三论》、《论依法治国》、《现代法理研究》”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
在“乌有之乡”网站巩献田的个人主页,记者发现了关于巩的一些更为详细的信息:巩现任教育部“两课”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和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北京市法理学会副会长等职。曾经主编或参与编撰的著作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辞书》、《列宁法律思想史》、《法学概论》、《法理学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讲座》、《马列法学原著选读教程》、《反腐败论》等。
国家所有权至高无上背离科学
一些民法界的学者对巩献田的公开信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北京大学民商法教授尹田表示,在《物权法》中没有写进“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文,一是我们认为,对于国家财产的保护,《宪法》已经做了明确规定,《物权法》只是一个部门法,没有必要去重复《宪法》的规定,二是考虑到,如果我们把“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单独写进《物权法》的话,就有可能引起误解——我们在国家、集体与公民财产之间划了一个等级,国家财产第一位,集体财产第二位,公民个人财产最末位,保护就不平等了,就有可能使得一些国家机关打着国家、集体利益的招牌,任意地非法地侵犯公民个人财产权。
“在我看来,问题出在我们继承的前苏联法学中的国家所有权理论上。”孙宪忠认为,“我从1992年以来下力气研究了这里的问题,我的看法是前苏联法学的国家所有权理论不但不符合法理,而且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
“前苏联法学将国家所有权当作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基本内容,国家所有权在社会主义的财产权利体系中的地位至高无上。这种权利被高度政治化和神秘化,其结果,就是使得这种权利的法律制度设计一开始就有些偏差,后来越来越背离科学化的轨道。”孙宪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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