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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距离接触民间“二胎族”后续-2:社会抚养费折射阶层差别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31日 09:24 燕赵都市报

  社会抚养费的灰色困惑

  “孩子是我的,而且是我们自己抚养大,何来‘社会抚养’呢。”在实践中,计生人员经常要碰到这样的疑问,其实,这是对社会抚养费的误解。一者,“超生”首先是违了法;二者,违反法规生育孩子,其行为客观上加重了社会公共投入的负担,如多生的孩子的衣、食、住、行各方面,以及将来入学、就业等等,需要消耗大量的资源,有必要从经济上承
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记者在采访中,一位计生人员抱怨说,现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难度一点都不亚于以前的计生罚款,但征收方式上却比以前多了好多限制,比如不能粗暴执法,不能打不能骂,实在不行只能诉诸司法途径。但即使如此,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在许多的基层农村地区仍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情,征收率偏低一直都是困扰计生人员的一个难题。与此同时,在采访中一位村民也这样表达他对社会抚养费的看法,“这种收费其实一点不比以前的计生罚款数额少,动不动就是几万几十万,而且征收的这些钱都干什么用去了呢。”当地计生人员对此解释说,最初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还要给计生部门留出10%的返还,其余的都要上交给财政,后来这10%也被取消,改成全部上交财政了。据记者了解,目前在有些省份的农村地区,社会抚养费收入正在成为农业税取消后基层乡镇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这也许是村民发出困惑的一个原因,尽管面临着这些灰色困惑,社会抚养费毕竟走出了“以法代罚”的历史性一步。

  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

  一位经济学家认为,家庭对孩子的需求取决于生孩子的代价和实际收入,孩子的价格上升,对孩子的需求减少;实际收入上升,对孩子的需求也会相应增加。这里,孩子的价格其实可以看作是为生育一个孩子所需要支付的各种费用,其中社会抚养费正在成为近年来的一个主要指向。从以前的以计生罚款为主要手段,到今天以立法形式明确多生育者需要为多占用的社会公共资源“埋单”,从以前的单纯处罚多生,到如今的奖励少生,社会的进步使得讨论生几个孩子在如今已不成为禁忌。一个有趣的社会现象是,如今多生人群已经不像十几年前那样只局限在穷人的群落,富人多生正成为一个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现象。这使得有人发出“鼓励富人多生育就是制造新的社会不公”的论点。其实,富裕阶层或名人的多胎现象早已为人熟知。在培养“事业接班人”等各种各样的动机下,富裕阶层或名人往往会多生几个孩子,尤其是坚持一定要儿子。所以,富人超生现象越来越普遍。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周皓认为,目前中国民众的生育意愿同政策导向之间仍然有相当大的差异,目前较低的生育率水平是在计划生育政策的约束下产生的,而并不是人们生育意愿的真实表现。生育意愿由于现实条件限制而潜藏起来,但一旦机会适宜,生育意愿变成实践,生育率就会反弹。而高收入,则正好给富人创造了这样的一个机会。在北京,按照当地的社会抚养费收取标准,在北京市城镇最多缴纳16万元、农村最多缴纳7万多元,二胎子女就可以顺利拿到北京市户口。在许多城市,生育二胎正在逐渐演变为一种经济实力的象征。现代社会,养育孩子的成本节节攀升,最大限度地膨胀了家庭消费,众多家庭在制定二次生育计划的同时,也制定了一份昂贵的消费计划,进而拉动了社会供给,使经济趋向繁荣。虽然也有人提出,在增加生育支出的同时,理性的家庭势必会压缩其他方面的支出,或许这一点适用于中低收入者,但对高收入阶层来说,额外生育不会降低其

生活质量。有意思的是,15年前经典的“超生游击队”已经褪掉了颜色,新一轮的超生大军从农村转入了城市,从贫穷归入富裕,这未尝不是一种进步。学者们承认,生育本身就是一种消费,生育的目的从获取赡养的收益转变为不带任何目的性,而这部分人正出自富裕阶层,他们有相对完美的教育背景和职业前景,资本让他们有条件进行选择。这种选择现在只是为社会的少数人所享有,但从长远来看,社会抚养费作为社会财富“二次分配”的一种手段,取之于富人,用之于穷人,对整个社会仍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名词解释

  社会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同时没有法律依据的处罚将被杜绝。社会抚养费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超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超计划生育的公民除了缴纳社会抚养费以外,单位、社会不能对其进行额外制裁。

  专家观点

  张翼(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社会抚养费应按个人收入比例收取目前生育二胎还是少数家庭的选择,少数家庭的多胎选择对于人口总量的增加不会造成影响,适时放宽二胎政策也不是不可以。但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高收入家庭的超生行为让人感觉政策不公平,直接造成实际的不和谐。他分析,造成高收入家庭超生的主要原因是生育观念滞后以及计划生育监管不力。他建议应该将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平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纯收入倍数收取的社会抚养费,改为按照个人收入比例收取。他认为,目前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实际上只对国有企业职工、对于中低收入家庭能够起到约束作用;对于那些私人企业、外资企业员工基本上没有约束作用。温克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十一五”期间执行人口政策要有稳定性人口问题在我国具有较强的特殊性。人口再生产是个缓慢过程,人口问题的暴露及解决往往都要经过几十年。比如,上个世纪7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直到今天人口数量才逐渐趋于稳定。因此在制定人口政策时要有相当的超前性和预见性,执行政策时要有稳定性。应当尽快确定我国人口的总规模。如果希望我国人口稳定在15亿,那么不久就应当考虑修改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确定人口规模必须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维持人口、资源、环境平衡、保障国防安全等方面综合慎重地考虑。我建议我国最终人口规模以5—8亿为好。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还要严格控制人口数量的增加。现在群众生育意愿比较高,但如果我国人口规模要控制在5—8亿,实现这一目标至少还需要200年时间。因此,还必须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严格控制人口数量的增加。

  背景前瞻:河北人口总量高峰将出现在2024年前后

  二十一世纪前二三十年,河北省将先后迎来出生人口、劳动年龄人口和人口总量三大高峰。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人力资源开发等问题相互交织,人口形势依然严峻。一是人口总量持续增长,新一轮生育高峰出现。人口总量高峰将出现在2024年前后,数量达7629万左右。受生育惯性的影响,加上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可以照顾生育两个孩子人群的增加以及新《条例》再婚家庭生育政策的微调,我省开始进入长达10多年的第四次出生人口高峰。预计2005-2017年间,年均出生规模约为102.33万人,峰值出生年份在2012年前后,达110万之多,比去年增36%。二是劳动年龄人口规模庞大,就业压力持续增加。据预测,到2010年我省15-64岁劳动年龄人口仍将持续增加,峰值年份的2012年将达5305.74万人。三是老龄化速度加快,养老保障需求增长。目前,我省60岁以上人口约为750万左右,占总人口比例已超过10%,预计2010年、2020年将分别达到919.0万人和1365.0万人,占总人口的比例分别为12.77%和17.96%。四是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短期内难以解决。2000年出生人口性别比高达118,严重偏离正常范围。预计2010年全省20-40岁男性人口将比女性人口多30.7万人左右,2020年多59.6万人左右。

  权威看点

  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对生育双方按以下标准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一)不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纯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不低于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不低于本乡、民族乡、镇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二)不符合第二十条规定而提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生育年度起至法定年度止,每提前一年分别按一千五百元的金额征收。(三)符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但未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而生育的,分别按五百元的金额征收。(四)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比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第二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比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第三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以此类推。(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办理《结婚证》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按一千五百元的金额征收。(六)除本条第(四)、(五)项外,其他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按双方子女总数计算子女数,比照本条第(四)项标准征收。(节选自《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该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报记者:赵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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