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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337调查”叫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9日 09:32 经济参考报

  日前,ITC(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简称),根据荷兰Unilin公司以及在爱尔兰和美国注册的两家子公司对在美所申请的“地板锁扣”专利技术遭侵权的指控,决定对向美国出口强化木地板(高密度复合地板)的多个国家的几十家企业立案展开“337调查”。其中,中国的17家木地板企业登上“黑名单”。

  由于“337调查”节奏快、费用高、难度大,一旦指控成立则制裁力度相当大,此次国
内部分地板业遭遇美国“337调查”,倘若ITC裁定涉案产品侵权成立,ITC将颁发“永久排除令”——这意味着将全面封锁中国企业对美出口,中国所有的强化木地板将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337调查”频烦中国企业

  “337调查”指的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对与进口相关的某些投诉进行调查,并作裁决。它主要保护美国企业的版权、专利权、

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设计方案权,它在保护国内产业的同时,凸显了其
知识产权
保护功能。美国所独有的337条款,带有较为浓厚的贸易保护色彩,其本身适用条件过低的“普遍排除令”更是为人诟病的一个主要内容。

  应该说,这次中国强化木地板厂商遭遇“337调查”,绝不会是最后一例。随着中国制造业的发展,中国向美国出口的产品与美国公司的知识产权冲突日趋激烈,“337调查”已成为继

反倾销调查后中国产品出口的主要障碍,使得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成为“337调查”的牺牲品。

  自1995年以来,几乎每年都有中国企业受到“337条款”调查,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之后,调查的频率似乎更高。这一方面表明我国出口产品技术含量的提升;另一方面,也和前几年国内企业怠于应诉,助长了美国企业启动“337调查”的气焰有关。

  “337调查”并非不可应对

  从最终统计数据看,“337调查”的结果大多是庭外和解。如果被诉的中国企业不被较高的败诉率所吓倒,主动应诉或选择对簿公堂的话,胜诉的机会还是很大的。经验表明,一旦被诉企业表示出坚决的应诉态度,很可能起诉方会主动撤回指控,如去年结案的中美标记笔“337调查”一案就是以此告终的。

  尽管美国337调查程序极为庞杂并存在许多模糊之处,导致应诉难度极大,但这同时也给中国企业应诉带来有利的周旋空间。因为,只要国内被诉企业积极应诉,337程序中的原告就必须克服一系列的障碍才能胜诉,包括证明自己有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证明美国还会出现使用该知识产权的产业或产品。

  当“337调查”来临时,被诉企业应进行必要的前景和成本分析。即综合研判胜诉把握、权衡应诉所需律师费用和不应诉而被排除于美国市场的损失等,避免不应诉而招致败诉。

  同时,选聘有经验的中美两国律师积极应诉。鉴于“337调查”主要涉及知识产权,企业应寻找通晓中美两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律师合作。譬如,此次中国有8家木地板出口企业组成两个应诉团队,聘请被誉为“布什王牌律师”的美国律师菲利浦担任诉讼代理人,并于今年9月15日,面对面参加“337调查”第一次庭前会议。

  防患未然是根本之道

  要想防患于未然,国内有对美出口业务的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调查,以防止无意中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如何才能有效利用海外法律保护自身利益已成为热点话题,而中国被诉企业如何在美国“337调查”中胜诉更引起人们关注。值得一提的是,1997年,杭州的两企业因美国一家企业指控其侵犯专利权而启动“337调查”,结果以中方在ITC和法院全胜而终结。2003年6月,国内长虹电池、南孚电池、广州虎头电池等8家电池企业,因涉嫌侵犯美国劲量公司和永备公司的无汞碱性电池专利而遭到“337调查”。经过持续15个月较量,ITC作出终审裁决,推翻了行政法官做出的初裁,认定美国劲量公司关于无汞碱性电池的专利无效,这是ITC近30年来第二次推翻行政法官的初裁,做出原告专利无效的终裁。这些都是中方应对“337调查”为数不多的成功案例。

  面对“337调查”困境,国内企业应本着“既要解决燃眉之急,又要放眼长远谋略”的思路。

  一方面,尽快确立全球知识产权战略,除了努力发展和拥有、保护自主知识产权,还重视在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管理,不要使对手有机可乘;中国企业在向美国出口产品前,要进行有关的知识产权调查。如果发现存在侵权可能,应及时对产品进行修改,或者通过更换非专利方法来避开侵权。

  另一方面,以贴牌、代工方式出口的外贸企业,更应注意下单的外商是否拥有该产品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权利的证明文件。或者在合同中规定,如果因知识产权问题发生纠纷而发生损失,责任概由委托加工方负责。对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来说,更要主动、积极进行自我保护。不仅要在本国进行相关注册,还要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全球主要贸易区域注册。如此,一旦因竞争原因被对手以侵犯知识产权纠纷为名告上法庭,这将成为最为有利的反击武器。

  建立长久应对机制

  应当看到,随着我国对美出口的技术提升和出口量的增大,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日渐抬头,其杀手锏之一就是知识产权问题,并有滥用的倾向,尤其是“337调查”已经成为国内企业进军美国市场的“拦路虎”。这就迫切需要国内企业以积极态度加以应对,按照“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确立应诉费用分摊机制,建立健全行业的预警、预报机制。针对国内企业不敢应诉的心态,研究建立应诉与受益对称机制,积极探索多种筹集资金的方式,研究建立行业内应诉基金,对积极应诉企业提供资助。

  应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建立以企业和行业协会作为“337调查”应诉工作主体的应诉工作机制,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力,增强企业应诉能力,切实扭转被动不利的局面,力争实现一个公平合理的国际商业环境。(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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