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以何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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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 05:5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周晓同志: 2003年9月12日,中国证监会印发了对上市公司济南轻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轻骑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在2003年9月19日,而济南轻骑股民是在2003年9月23日报上刊登的重大事项公告中才得知公司被行政处罚。这样,在上面的三个日期中,应该以那个日期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日?
四川 赵先生 赵先生: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诉讼时效从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算。对此条款的理解,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主任薛洪增律师表示,投资者应该注意这一规定中的公布字样。从你所述的济南轻骑来讲,中国证监会对济南轻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是2003年9月12日,但是当天该处罚决定书并未对外公布。考虑到处罚决定书有个送达时间周期,对于济南轻骑来讲,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效力以其收到处罚决定书日期即2003年9月19日为准。当济南轻骑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向证券市场公布了被行政处罚的重大事项公告后,广大济南轻骑投资者才有机会获知这一信息。应该说,以2003年9月23日作为诉讼时效起算日比较合适,比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旨在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初衷。如果这样计算,投资人起诉济南轻骑的诉讼时效应该至2005年9月23日,如果准备起诉的投资者,应该充分注意这一时点,毕竟还有最后几天时间。当然,对于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投资者还应该及时与管辖法院充分沟通,以免双方出现理解偏差,影响个人的胜诉权。 周晓(来源: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