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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有风险股民也"吃药"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 05:5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加大了对证券公司的整顿力度,在短短的两年时间内接连有十余家证券公司被行政关闭进入清算。政府为了保护个人投资者的利益,维护金融秩序,保护社会的稳定,在存款保险和投资者补偿制度建立之前,决定依照依法清偿、适当收购的原则处理托管经营、被撤销机构中的个人债权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问题。对此,中国证监会先后发布了三个文件,分别是2004年《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2005年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及《关于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
结算资金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在上周值班过程中,结合投资者所提的相关问题,在这里作几点提示,以便投资者能尽量减少因证券公司关闭所带来的损失。

  提示之一,三个文件确定纳入收购的个人债权是指居民以个人名义对金融机构形成的债权,认定时强调名实相符原则。如果实际投资人是居民个人,但该个人并不以个人名义而是以机构(包括公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名义开立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交易形成债权并不纳入收购范围。

  提示之二,三文件纳入收购范围的个人债权仅限于在2004年9月30日之前形成的债权,也就是说在此之后形成的个人债权国家已经不再买单了。投资者更应慎重选择运营良好的证券公司,因为一旦证券公司破产清算,2004年9月30日之后的个人债权只能通过清算分配来获得清偿,一般情况清偿比例不会很高。

  提示之三,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就金融产品约定的高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证券公司允诺投资收益违反了《证券法》及相关证监会规章,高息是不纳入收购范围的,证券公司已经支付给客户的高息要从该客户的收购本金中扣除。

  提示之四,多名个人集合以单一个人或虚拟自然人名义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形成的债权作为单一个人债权。证券公司开展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在2004年2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施行之后要求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即便在规定出台之前,证券公司对单笔委托理财本金的数额也是有相当要求的,因此存在不少小额投资者集合起来以一人名义签约的情形。由于纳入收购范围的同一个人债权在10万元以下的是全额收购,10万元以上打9折收购,因此对集合理财的具体投资人来讲存在一定比例的损失。目前按照三文件的规定,可以避免这部分损失的方式是该理财合同项下的客户分别与证券公司或其所属营业部另外分别直接签订协议,如有这样的协议,客户可以依该协议直接进行个人债权申报。

  总的来说,国家对个人债权全额兑付的年代已经过去,今天的投资者必须树立风险意识,增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朱有彬)

  上周值班嘉宾简介:

  朱有彬本报投资者

维权志愿团成员,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上海分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精通公司法、投资法、金融法和税法。在公司设立、公司运作、收购和兼并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高超的技巧,兼具
注册会计师
资格,善于将法律和财会知识综合运用,在多起购并业务中为客户设计了最佳成本和最优构架的法律方案。(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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