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9日电】公安部日前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将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于1989年9月15日发布的《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这意味着,我国即将启用新版临时居民身份证。
根据《管理办法》,新版临时居民身份证上的号码是公民身份号码。而原《临时身份
证管理暂行规定》则规定,临时身份证编号,在本县(市)、区一级行政区划范围内,按顺序排列。
《管理办法》规定了新版临时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而原《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则规定,临时身份证有效期限分为一年和二年两种。
《管理办法》与居民身份证法接轨,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可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而原《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则将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范围限定在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
此外,《管理办法》还明确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法律效力、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条件和具体程序等。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专家表示,《管理办法》的发布,配合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发放,将更有利于解决群众用证急需,方便群众生活和办理各种权益事务。
(邹声文陈菲)(20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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