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该不该授“爱心”车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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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 10:18 法制日报 | ||||||||||||
行政“授牌”行为冲撞行业公平竞争 南京该不该授“爱心”车牌 新闻分析
本报记者 陈煜儒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和江苏省、南京市志愿者协会于5月10日共同为爱心车队、雷锋车队、博爱车队等出租车代表颁发了新的统一标识。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作为一个行政机关重新为这些出租车颁发爱心车队的统一标识,此举是否得当?同样都是以经营为目的的出租车,悬挂“爱心车队”、“雷锋车队”、“博爱车队”的出租车是否更易吸引顾客?有没有不正当竞争的嫌疑? 如果你是一个打车人,两辆出租车,一个挂着“爱心车队”的牌子,一个没有挂,你选择哪一个?毫无疑问,“爱心车队”对乘客来讲具有很强的安全感和吸引力。 有人说,出租车上挂“爱心车队”,而且还是行政主管机关和志愿者协会共同授予的,这种车队的业务量肯定高于没有挂这种车牌的。这肯定难免让人产生“不正当竞争”的想法。 为社会献爱心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爱心车队”为南京的消费者做好事理应受到整个社会的肯定,但献爱心的口号一定要挂在车上吗? 著名行政法学家应松年教授说,行政机关给企业授牌是一种推进市场信誉建设的措施。授牌后,行政机关应该加强监督管理,因为这个牌匾对消费者的作用是以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为保证的,它将导致消费者把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转化为对企业的信任。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授牌的行为既不是行政指导,也不是行政审批,这种授牌行为只能是一种工作评价。行政法学家胡建淼教授说:“行政机关给经营性单位授牌,是一种行为两种性质,相对于经营性企业来讲,它只是一种工作评价;但相对于消费者来讲,它具有行政指导性,因为它对于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服务无疑是一种引导。” 行政法学家杨小军教授说,行政机关给经营性企业授牌是对企业行为、资格等的一种评定。首先,这种授牌行为不仅是对过去已经发生行为的评定,而且是对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资格的一种等级划分,其作用不仅是对过去,更是对未来;其次,授牌不仅是对企业的评定,而且是要把这种评定“昭告”天下,最终引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所以其效力有对外、对公众的性质;再次,行政机关的授牌是利用了其主管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的职权和身份,是一种行政职能作用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虽然其法律效力与我们所熟悉的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但它具有公定力的性质,这一点恐怕是不容否认的。 中国政法大学的时建中教授说,反不正当竞争法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一条可以说挂“爱心”车牌属于不正当竞争,但是,该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爱心车队”是否遵守了“诚信”原则,即“爱心车队”是否真正是从爱心的角度考虑,其行为是公益行为还是商业行为?它留给大家的思考是,如何将对“爱心车队”良好的道德评判与其经营行为的结合在制度层面进行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