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扩展至全国
北京消息为贯彻国家走出去发展战略,配合境外投资体制深化改革,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并实施《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决定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从现有的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展到
全国。根据当前我国境外投资发展的实际情况,将各地区2005年度境外投资购汇总额度,从目前的33亿美元增至50亿美元。如实际需要用汇超过额度,可以予以追加。外汇局分局对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查权限,从原单个项目的300万美元提高至1000万美元。通过上述政策的实施,企业境外投资在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后,将能便利地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关手续,在用汇上也将得到积极支持。
国家外汇局有关人士介绍说,自2002年10月以来,国家外汇局陆续批准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对企业境外投资采取了积极的政策支持。一是每年给予试点地区一定的境外投资购汇额度,在额度内允许投资主体购汇境外投资,优先支持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项目用汇。二是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可由企业自主决定保留用于境外企业的增资或者在境外再投资,鼓励境外企业通过自身积累发展壮大。三是允许境外投资使用多种外汇资金来源,自有外汇不足的,可以使用国内外汇贷款、政策性外汇贷款或者购汇解决,等。截至2004年底,外汇局共支持1152个项目在境外投资,中方投资总额51.19亿美元。
作者:记者 薛莉
(来源: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