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安全谁来保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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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5日 05:25 时代商报 | ||||||||
亨氏、SK—II、肯德基、强生、立顿……一连串国际知名品牌接连在2005年3月倒下,3月几乎成了洋品牌的“滑铁卢月”。大品牌都这样了,那小品牌还能信任吗?即使花高价也买不来安心,严重的“信任危机”阴影笼罩中国消费者。为什么此类事件层出不穷?如何尽最大可能将消费安全问题消灭于未然?如何保障消费者的权益?3月23日、24日记者对此进行了多方采访。
多头管理导致监管真空 为能给消费者一个明确的说法,近日记者采访了工商、消协、质监、卫生等许多部门,众多职能监管部门的态度十分积极,等待国家权威部门的检测结果,如果确实有问题,将分别进行查处。凭心而论,有关监管部门并非不作为。但这种出了问题事后“补漏”的行为,让许多消费者并不满意。而目前多头监管的机制也存在许多漏洞。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种类繁多,负责商场、超市等流通领域的是工商;负责加工食品生产环节的是质监;负责食品加工企业卫生许可证及餐厅等食品消费环节的有卫生;如果食品涉及农产品种植、畜禽等又归农业;涉及野生动物养殖等归林业……业内人士认为,多头管理势必会造成许多问题,同样导致监管真空地带的出现。 事后追究太滞后 “现行的《食品卫生法》明显存在漏洞,这使得许多消费者即使出了问题,事后也追讨无门。”昨日,律师洪量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道。洪先生告诉记者,按照我国现行《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对违法者处罚相对过轻,基本上是以罚款来处理。由于罚款顾及全国的平均水平,所以罚款的幅度在1000元以上到5万元以下之间。对某些企业显得微不足道,也使得问题产品屡见不鲜。他认为,对企业、商家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应当加大处罚力度,可以参照国外做法,以“倾家荡产”作为标准。 另据了解,《食品卫生法》还规定,对造成食品中毒后果的,才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洪先生表示,这显然是法律上的漏洞,因为现在很多不合格食品不是食后马上就有中毒现象,更多的情况下是长期食用才显现危害,这时再去追究商家责任,有可能为时已晚,最终造成追讨无门。 对受害消费者来说,出事后如何及时得到相关赔偿?同泽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刘明表示,在现有体制下,这正是棘手难题。由于食品安全的特殊性和重大性,可参考国外一些发达地区和国家的做法,设立赔偿基金。比如从现行生产企业交纳的税收中专门支出一部分作为基金。一旦认定食品安全问题,可第一时间垫付,以满足受害者的及时所需。 市民能否获得“安全底线” “现在我们最关心的就是哪些东西才是安全的,我们应该到哪去买?”这应该是很多消费者的心声。不少消费者在接受采访时认为,应由工商、质监、卫生等权威部门共同构建食品卫生安全体系,将“消费警示”制度纳入市民日常生活中,首先对那些日常定期检查出问题的产品及时曝光,另外推荐一些质量信得过的商品甚至购物商场,对这些商场和商品,职能部门采取更严厉的管理措施,随时随地抽查,一旦发现问题,应采取最强制的措施将其永远剔除市场。 沈阳市市政协委员于浩波、沈阳市人大代表宋宝全、王秀华等均表示,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监管势在必行。必须建立严格的市场监察体制和严厉的市场准入体制,甚至相关机构也应该健全立法。在监察方面对本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同等待遇。 “也应对职能部门采取行政问责制度,规定由于食品安全导致的财产、生命损失到一定程度,哪一个部门、哪一个级别的领导应引咎辞职。”辽宁大学经济学家秦岭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市民构筑一道“安全底线”。 时代商报记者刘巍朱洲万东乔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