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前不久我找了一家搬家公司为我搬家。在搬家过程中,搬家公司的员工王某、张某不慎将我的家具损坏。我要求搬家公司赔偿,搬家公司称与王某、张某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在搬家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坏的,由王某、张某自行承担,要我去找王某、张某索赔。请问搬家公司的说法对吗,我该怎么办?
小何小何同志:
搬家公司的说法是不成立的。你的损失应由搬家公司来承担。这里涉及法人职工侵权的民事责任认定的法律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王某、张某是受搬家公司指派从事搬运家具的活动,是为公司履行义务。二人在搬运过程中不慎损坏家具,其行为是有过错的,但由于他们是在为搬家公司履行义务过程中发生的过错,因此责任应由搬家公司承担。至于搬家公司所称与王某、张某在招工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是搬家公司与王某、张某在劳动中形成的劳动关系,其中的约定只要不违反《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是有效的,但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搬家公司可以在内部依照规定进行处理,但对外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你的损失。
《市场报》 (2005年02月08日 第七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