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万唤“驶”出来(行业聚焦)(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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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1日 11:08 人民网-市场报 | ||||||||||||||
2005年,这一传闻即将变成现实。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机构历经近3年时间组织起草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近日正式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结束后有望于近期正式出台。 公示的“汽车三包”《草案》,在“谁销售谁负责”的总原则下,对修、换、退三种情况做出具体规定。本版试对《草案》做出解读,并编发各方对《草案》的反响,以帮助读者了解、理解《草案》。 公示的“汽车三包”《草案》,在“谁销售谁负责”的总原则下,将对修、换、退三种情况作出具体规定。《草案》有九个方面值得消费者关注。 三包4万公里有效 以往新车上市之初,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厂商往往推出不同的保修期。此次(草案)中规定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包括:整车三包有效期为两年或者4万公里,以先到为准;损耗件的三包有效期达不到整车三包有效期的,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或者产品使用说明上;以上两种情况自销售者开具发票之日算起。 包修在三包有效期内,汽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指汽车产品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或者无法正常使用,或者影响安全,或者产品质量与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消费者凭三包凭证在指定的或者约定的修理商处办理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包退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指汽车产品出现危及生命安全的质量问题)累计进行了两次修理,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规定的总成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更换总成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规定系统的同一总成或零部件因产品质量问题,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包换草案规定,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占用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5次后,又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车发票,由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品牌型号整车。在损耗件三包有效期内,损耗件出现质量问题,修理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更换后的损耗件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重新计算。 提供备用车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不能正常行驶或不能行驶的,修理者应当提供现场修理,或者提供合理的托运费。每次修理占用时间(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时间)超过两日的,修理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由修理商与消费者协商后给予消费者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计算折旧费 按照送审稿规定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贷款购车的,销售者应当按合同约定一次退清货款),但应减去消费者使用该车产生的合理折旧费。消费者应向销售商支付的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制造商在0.5至1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三种免责1.汽车产品用于出租、租赁或者其他运营目的的;2.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又不能证明其所购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3.发票或者三包凭证上的产品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码(VIN)与要求三包的相应情况不符的。 争议的解决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发生争议时,可向消费者组织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质量投诉处理机构申请调解,必要时向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申请调解。 编后:长期以来,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后,大多是依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处理,因我国没有一部专门处理汽车质量纠纷的法规。这些法律条文对于某些复杂的专业问题,未免失于粗犷,这些条文,往往是一种很模糊的处理方式,最终结果是消费者和汽车生产厂家互相扯皮,都不满意。 “汽车三包”规定的出台,将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令消费者头痛的“举证难、鉴定难、索赔难”等问题将会迎刃而解。我们期盼着汽车三包法规的出台。 《市场报》 (2005年01月11日 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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