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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太实业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 06:4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兰太实业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负连带责任。

  内蒙古兰太实业(资讯 行情 论坛)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12月2日在内蒙古乌斯太经济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233,642,0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06%,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王刚先生主持。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特别决议通过了《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2004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的《公司2003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转增后的总股本变更为359,118,030股,故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修改后第六条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5911.803万元。

  修改后第十九条为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35911.803万股,成立时向内蒙古吉兰泰盐化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盐业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公司、山西省盐业公司、阿拉善盟吉兰泰达康公司等五家发起人发行11265.2899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65.2482%。

  修改后第二十条为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5911.803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23431.803万股,其他A股股东持有12480万股。

  同意票233,642,0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会议以普通决议通过了《关于杨志福先生辞去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

  公司董事杨志福先生因工作调整,本人提出辞去公司董事会董事职务。

  同意票233,642,0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会议以普通决议通过了《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鉴于杨志福先生辞去董事会董事职务的实际情况,经提名委员会提名,并征求公司主要股东和候选人本人意见,增补郭广伟先生为公司董事。

  候选人简历:

  郭广伟:男,1961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正高级工程师。历任内蒙古阿拉善盟经济处副科长、内蒙古吉兰泰碱厂筹备处副科长、碱厂建设指挥部工程师、内蒙古吉兰泰碱厂副厂长、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资讯 行情 论坛)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内蒙古吉兰泰盐化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曾被评为自治区优秀青年企业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同意票233,642,0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会议对《关于拟收购内蒙古吉兰泰碱业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认为该议案涉及的一些前期准备工作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仍未全部办理完毕,因此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对此项议案未予通过,建议公司董事会在准备工作就绪后依法定程序再次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票233,642,0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

  本公司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接受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王晓明律师对公司2004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刊登于2004年10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

  本次大会于2004年12月2日如期召开。

  经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共4人,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所持股份共计2336420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06%。

  2、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本次大会无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列入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各项议案均获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以相应比例以上的有效表决权股份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本次大会的董事签名。

  本次大会通过的决议如下:

  1、通过《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的决议

  2、通过《关于杨志福先生辞去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的决议

  3、通过《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的决议

  4、未通过《关于拟收购内蒙古吉兰泰碱业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

  王晓明律师

  2004年12月2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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