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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社会成本的制度机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5日 09:32 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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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人新论蒋京议

  成本有可能被推卸和逃脱是创设成本约束制度的重要根源

  在不断推进市场化的进程中,人们越发注意到了制度对于约束社会成本的重要性。因为,这种制度机制的创设及其不断改进和完善,对于增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
的意义。诚然,这种社会性意义表现为:人们在成本约束制度的规范下,可以调整微观层次对处理成本与收益关系的行为和态度,进而演绎出社会宏观层面的变化和结果,以达到提升社会经济效益和质量的目的。

  一种新的观点认为,成本约束制度之所以对社会经济高效率产出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关键在于它能够对经济人试图推卸和逃脱成本的强烈欲望进行有效的抑制和克服。实际上,亚当·斯密很早就对成本与收益的关系作出了分析,但是这种分析仅仅建立在经营者个人的微观层次上面,所以无法有效约束经济主体在利用他人或社会财产时可能出现的不良倾向,因而也就不可能对整个社会经济的有效性给予有益的指导,而新制度经济学则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具有社会性的和宏观视野的分析框架。

  当然,宏观现象一定是建立在微观活动的基础之上。在微观分析的框架中,成本与收益之间存在着一种逆向关系:亦即在总产出一定时,成本增大意味着收益减少,而收益增加则表明它是由成本节约和成本利用效率提高而带来的结果。对于这一关系的假定和认可,使得个人或企业在逐利欲望的驱使下,竭力探寻降低成本和扩大收益的活动路径,进而使自己的行为尽可能倾向于“收益预期大于成本支出”的理性假设。但在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中,个人或企业所进行的“成本明显大于收益”的活动,同样被看作是具有经济人“理性”意义的行为。因为,在社会经济环境中始终存在着易于被经济人“搭便车”的公共领域,所以这里就隐含着使成本被推卸和逃脱,以至转嫁给他人或社会的可能。问题在于,如果这种可能一旦成为现实,成本与收益就会脱节,并且不表现为两者之间的逆向关系。于是,在总产出一定时,一方面个人或企业的收益会不断增加,另一方面社会的成本可能被成倍地扩大。

  由此看来,成本约束制度的薄弱和松懈,其后果将是导引个人或企业把关注成本最小化的焦点都集中到了最大可能地推卸和逃脱成本的策略上来。特别是对于国有企业,即使其法律归属和所有权关系是清晰的,但对企业的经营者没有明确的责任约定,所以在尽可能推卸和逃脱成本的同时,还激发了个人瓜分国企内部利益存量的强烈冲动,从而使得国有成本或资产能够直接转化成个人利益。由于成本约束的缺失可以使经营者不从社会角度来考虑成本利用的合理性及其效率状况,于是他们就会不惜支付远远大于实际效益的总量成本和代价,进而在“寻租”条件下使之成为获得更多不法收入的源泉。在这种状况下,个人或企业的成本承担比率必然小于社会的成本承担比率,因而这对于社会而言,表现出了极大的破坏性、掠夺性和明显的低效率甚至是负效率的特征。事实上,成本利用的混乱和无序现象,对于某些人来说很可能是一个极好的机会。而问题的严重性并不仅在于此,如果这些不法既得利益者对改革具有相当影响的话,那么改革的进程将严重受阻甚至对整个社会经济带来肢解性的打击。

  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经济人对利益追求的天然性,使得他们总在窥视着成本外部化及其国有成本转为个人利益的可能。当然,如此运作成本的途径往往是社会不能容忍并予以制止的。因此,现代国家与社会,特别是处于社会转型的国家,必须承担起构建成本约束制度的重要责任,其核心任务就是要紧密结合微观实际状况来判断和约束其对社会宏观层面的影响和结果,真正把个人和企业的经济活动和成本利用方式引导到符合社会意愿的途径之中,进而使之产生与社会期望相一致的效果。

  明晰产权关系是创设成本约束制度的重要基础

  在社会转型国家中普遍呈现出这样一种情境:经济制度在产权明晰基础上的变迁总是循着社会效益大于成本的方向发展;而在原来产权模糊基础上的变迁将凸显社会公共财产的严重流失和损耗。于是,人们在这样的事实对比中得出了一个重要的结论:社会财产中的产权越明晰,经济主体推卸和逃脱成本的几率就越小,相反成本外部性的可能就越大。由此可以充分表明,成本约束制度效能的高低并不能从其自身来作出判定,而只有建立在产权明晰基础上的约束制度才是真正有效的。因为产权理论告诉人们,成本在其最本质的意义上表现为一种财产或资源,如果财产关系不明确,资源归属不清晰,成本约束制度就会显得毫无意义。所以,现实政府在宏观层面进行的对财产关系的合理界定,必将成为创设社会成本约束制度的重要基础。

  诚然,财产界定的真正要义在于实现经济人收益与责任的统一。由于市场经济是以交易为基本方式的经济形态,而交易首先是以物权的不同归属为前提的,所以只有当财产所有权得到了切实的保护和运用,处于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才有资格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从成本约束功能的视角进行分析,这种责任充分体现了经济人投入成本与获得收益的相关性。实践表明,当财产边界、利益边界清晰时,成本边界也就进一步明确起来,从而一方面产权的“自主性”将促使经济主体更加关注自己成本的节约和效率;另一方面产权的“排它性”能有效抵制由于他人推卸、逃脱成本而对自身收益带来的种种侵害。这样一种有效的运行机制,有助于把个体的原始动力引导到社会的意愿之中,以至使个人或企业的成本承担比率与社会的成本承担比率实现最大限度的吻合。这就是产权关系及其制度具有严格约束功能的关键所在。

  以上分析同样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产权的确定实质上就是对成本的确定、责任的确定。而在“确定”基础上的“约束”则形成了一种具有规范性的责任约定,亦即哪些成本必须是由经济主体自己承担的,推卸和逃脱了应该付出多大的违规成本。当然,这种“成本”必须是违规行为人的存量资产、个人名誉、发展前途等的严重损失,这样就能基本上抑制成本被滥用或外部化的可能。更具有深层次意义的是,产权制度实际上为社会经济的高效运行提供了一个重要的退出机制。因为,资源配置是不断重组的动态过程,而明晰的产权赋予经济主体以自主的权利和责任,使得成本或资源经常性地从不经济的组合中退出,进而展开更经济的新的组合。同时,这种机制对已有经济组织构成的威胁或激励,自动形成了保障社会成本高效率运行的有效约束。

  从总的趋势看,产权的明晰有助于约束和降低社会总成本。从一般理论意义上分析,产权明晰的合理性在于明晰产权的成本小于产权明晰所能产生的收益。但是,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的产权界定并不一定立即显现成本下降的结果。因为,产权的界定将受到因明晰产权而引起交易费用上升的约束。对此,科斯认为:所有的解决方法都需要一定的成本,问题在于如何选择合适的社会安排来解决有害的效应。所以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产权界定费用的暂时增加与约束松懈所造成的具有长期恶化趋势的成本流失状况相比,其界定效用和约束结果是符合社会意愿的。诚然,政府作为制度供给主体,它对于产权界定所引起的费用增加持有何种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成本约束制度的走向和变化。正确把握和处理经济成本与政治成本、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是摆在现实政权面前的重大课题,而一个以公共利益为主导的理性政府一定会实现两者之间的内在统一。

  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是成本约束制度的功能体现

  现代国家和政府实施制度创新的功能和实效,最终应该体现在经济效率和经济效益的实际增长之中。因为,仅仅以生产总量作为衡量社会发展的标准,已经失去现代社会所要体现的内涵。总量标准完全可以用成本的堆积来得到体现,然而在这种“堆积”中很大程度地蕴涵着成本利用的低效率甚至是负效率的因素。在低效率利用成本的状况中,产出的增长只是一种表象,从最本质的意义上讲,它是一种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损耗,是社会总效益的减少和下降。所以,总量标准已经被倡导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现代社会所摈弃。以上分析已表明,成本约束制度并不是约束数量的增长,它只是约束无效率的数量增长,亦即抵制以成本或资源浪费为代价的数量增长,而实现在节约成本和提高成本利用效率基础之上的财富增长,才是社会成本约束制度真正追求的目标。

  由此可见,成本约束制度有利于构造出一种推进市场化进程,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动力机制。市场经济既是个性充分显现的经济形态,又是人类文明的历史形式,因而它必然具有内在的社会秩序,亦即具有相对完备的市场竞争的行为规范。其中最为重要的两个方面:一是以上已经分析的财产关系及其合理界定。二是市场交易双方均可接受的条件即“价格”。价格是市场主体基于自身利益、风险责任进行讨价还价,最终实现双方利益均衡的基本条件。价格的竞争是以节约成本为基础的,而只有真正纳入“成本—价格—质量”矩阵之中的收益实现方案,才是市场主体的理性选择,也是一种被期望和被认可的社会行为。

  现代社会不仅需要有制度导引下的行为规范,而且还要有与其保持高度一致的社会价值观作为保证。因为,制度是社会规范的一般形式,而价值观决定了规范化行为的方向。事实已经表明,成本约束制度在客观上构造出了社会的公平机制及其价值观念。以成本约束制度为基础的社会公平观,在本质上体现了经济主体“财产拥有、责任承担、劳动付出”的高度统一,这样除了能够使社会成员获得具有安全感的社会环境外,还是保证个体利益与责任形成社会人格的重要途径。如果成本约束缺失,那么由社会中所有合法行为人创造的财富总量就会被侵占,亦即一部分利益集团或个人在不付出努力而占有资源利用权力的条件下,通过滥用资源或成本而获得收益,这样根本无法形成社会的公平和公正,进而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也就无从谈起,甚至会导致社会利益关系的冲突。因而,现实政府一定要确立和保护这样一种整体性的利益主导价值,以推动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

  (作者单位:吉林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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