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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审”先从国有大企业开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 09:17 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 苏培科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信息披露不充分、肆意“圈钱”的现象在我国股市频繁上演。独立董事制度、监事制度虽已广泛建立,但大部分董事都是“花瓶董事”,人浮于事。那么,再建立一套企业“内审”机制能否改变这一尴尬局面呢?

  “国企产权改革的脚步绝对不能停止,甚至要迈的更大一些。但前提是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企业内审机制和外部监管环境,来防止企业财务造假和国有资产流失。也可以防范一些国有大企业在做大做强之后得意忘形,因此内审制度可先从大企业开始执行。”近日,安永一位合伙人对中国经济时报说。

  安永:支招国企构建“内审”机制

  美国内部审计师协会对于企业内审定义为:“内部审计是一项独立、客观的保证和咨询活动,其目的在于增加价值和改进企业的经营,它通过系统的方法,评价和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管理过程的效果,帮助企业实现其目标。”

  但是目前全球很多企业都忽略了企业内审机制的建立。有人说,目前国内企业已经实施了现代企业制度,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等“三会一层”制度早就有了,但很多企业都碍于“一股独大”,现代企业制度无法有效运转,再搞什么内审机制的花样似乎是狗尾续貂。

  对此,安永会计事务所企业风险服务部的主管合伙人吴继龙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采访时发表了不同意见。他认为,目前大多企业忽视内审机制主要是由于受一些传统观念的困扰。在很多人看来企业搞内审是:没事招事、寻找麻烦、小事化大;它是一个可有可无、工作不被重视、非增值的部门。因此很多企业都对此淡化,但是企业要想做得更好,内审部门必不可少。

  9月17日,在国资委、安永会计事务所和国资委旗下的100多家国有大型企业共同参与的一场内部专题研讨会上,吴继龙和谢明发针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构建内审机制,提出了很多建议。

  吴继龙认为,目前企业内部审计在国内主要为了监督而行使“经济警察”的职能,而在国外其作为评价功能充当“经济医生”,从而在对待上就产生的严重的分歧:国内排斥,国外支持。还有对于内审结果,国内是向行政管理层汇报,而国外是直接向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负责。这样一来,国内的内审机制就很难得到企业高管和所有人的支持,从而忽略。若要将内审机制推广实施首先就要“政企分开”、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步伐加快,并要从国有大型企业先开始。

  为何要先从大企业开刀

  吴继龙说,虽然目前中国的大型国有企业在产权改革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但是很多企业都很具竞争优势,只是受行政管制太多,内部控制机制缺乏,因此产权改革的步伐不应该受挫停止,而应该加快步伐走出去与国际竞争。

  企业作为经济个体,究竟如何防范因改革步伐过快而造成的问题呢?吴继龙认为,要让企业规范、市场化运做,必须要在国企产权改革的大背景下“政企分开”。然后通过外部监管和企业内审制度的建立来防范风险和规范建设。

  为何不从产权关系明晰的中小民营企业开始呢?吴继龙说,企业要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确需要一笔开支,而且小企业的老板每天都在掂量着自己企业的明天,因此财务开支基本都是非常的明晰,所以中小民营企业的老板和自己的亲信就是企业的内审人。

  而对于上了一定规模且是国有的企业,搞内审绝对不是“吃闲饭”,因为企业管理层无法顾及到方方面面,而且财务人员利用财务手段处理一些财务数据,短时间内很难发现。若企业实施内审制度后,内审人员会会随时监测到财务数据变化的原因,防止持续造假而搞跨企业。

  具有我国特色的国有企业与国外的大企业不同,由于经营者的激励机制不足,导致一些人为了自我利益欺上瞒下、蓄意财务作假、套现国有资产,从而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若实施内审制度之后,这些问题就会避免发生。国企经营者只能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取得自己所得,而非保姆变主人。因此,内审机制在国企产权改革的过程中非常的必要。

  国企内审要借鉴“索克斯法案”

  安永会计事务所合伙人谢明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安然、世通等会计丑闻爆发后,企业内审制度在美国极为重视。

  就拿世通公司来说,从2000和2001年度原审核净利润76亿美元和24亿美元调整为净亏损489亿美元和92亿美元,其虚增资产、少计费用及错计收入等共虚报利润高达740亿美元,最终被公司内审部门副总裁CynthinaCooper揭发了,等到公布利润要作出调整,股价由最高64美元跌至最低0.9美元,最后公司裁减员工17000人。

  这些事件、丑闻的暴发给社会安定和投资者信心造成了极大打击,美国股市于是也产生信任危机。为了重拾投资者信心,2002年7月30日美国国会通过并由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Sarbanes-OxleyAct简称《索克斯法》,加强企业风险内控、内审,以防范同类造假事件重演。

  在财务报告责任方面,《索克斯法》要求上市公司CEO和首席财务官(CFO),对公司向美国证监会提交的定期报告真实性作出书面保证,对于公司财务报告要亲自审阅并提出意见。该法例在404节进一步要求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在公司的年度报告中,表明其在建立和维持良好内部控制、审查报告、披露所有实质性缺陷方面的职责,并同时要求企业管理层解释用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框架,已经建立相应的机制来保证公司内部有合理的控制系统。如果CEO和CFO不照办或者明知故犯,就会面对罚款和监禁的惩处。

  自从“索克斯法案”之后美国的股市、上市公司的内控和内审都有明显的改善。而我们国内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完善、财务造假事例也是频频发生,如银广夏、蓝田股份、江苏琼花等坑害投资者的行为时有发生,以及近期讨论激烈的国企产权改革问题。一些国企的确出现过像当初俄罗斯私有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一些钻空子的企业主在“国退民进”中利用法制不健全,合法地侵吞国有财产。这些都亟待市场和企业自身规范,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借鉴美国的经验,加强企业内审制度、打造优质上市公司,还原市场本色,恢复投资者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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