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邹建锋
“恶东”困扰监管层
浙江的一家城市商业银行着手增资扩股已近二年,其间不断传出“即将大功告成”的消息。但是近日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见到该行负责人的时候,对方却显得忧心忡忡。这位负责
人告诉记者,监管层对于增资扩股的审批更加严格了,原定今年“五一”前完成的增资扩股工作看来还要继续延后。
2002年9月,人民银行发布题为《进一步发挥中小商业银行的作用》的报告,报告“鼓励民营企业参股城商行”。2003年成立的银监会也明确表示鼓励各类合格投资主体向银行投资入股。
今年5月1日,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开始施行。
不到2年,城商行的增资扩股发生了很多令人心惊肉跳的“故事”:
2002年10月,成都市商业银行完成增资扩股。2003年,该行爆出巨额违规票据问题。经调查,该行与新入主的第二大股东北大方正集团的关联企业进行的两项票据贴现高达9.8亿元,占到该行净资产的78%。
2002年6月,德隆通过借壳本地公司方式间接成为昆明市商业银行持股逾30%的大股东。同年9月,德隆系上市公司湘火炬以其绝对控股子公司本地参股株洲市商业银行。2003年春节前夕,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以4000万元成为南昌市商业银行持股12.12%的第三大股东……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所长何德旭接受记者采访时毫不客气地指出:“德隆这样的股东介入城市商业银行就是为了圈钱。”
上海银行发展研究部张吉光对记者说:种种迹象显示,已暴露的内部人控制案例仅为冰山一角。在增资扩股浪潮中,进入城商行的资本中究竟还隐藏着多少“黑手”,现在还很难判断。股东行为不规范以及关联交易频繁是当前制约城商行稳健发展的突出问题。
靠什么斩断“黑手”
今年以来,规范城商行股东行为成为银监会监管的焦点之一。
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施行之后,银监会高层人士多次强调:各城市商业银行要切实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理,严禁股东违规获取银行贷款,切实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今后,凡是新参股城市商业银行的企业应当书面承诺不从银行谋求股东权益以外的任何利益,银行要制定严格的关联交易控制制度和办法,已经发生的关联交易要限期处置,造成损失的要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张吉光认为:《办法》出台是我国银行业监管历史上具有深远影响的事件。在此之前,我国并未出台专门针对商业银行与关联方关联交易的法规。《办法》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一些“恶东”入股城商行获取“灰色权益”问题。
但他同时认为:由于受诸多限制,《办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在对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的当事人进行处罚时,《办法》更多的是侧重于对商业银行的处罚,对当事股东的惩罚明显偏轻。
譬如《办法》规定,对于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的股东,银监会将限制该股东的权利;对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将责令其转让股权。显然,股东套取银行资金获得的“灰色收益”要远大于其可能受到的处罚,这只能进一步激起那些居心叵测股东的冒险心。
其次,《办法》只是对“事后”的监管和处罚,并不能从“事前”防止关联交易的发生。《办法》中也提到,商业银行可以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来控制关联交易。但当外来股东控制董事会后,隶属于董事会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将形同虚设。
第三,在目前内控体系薄弱,治理结构不完善的情况下,城商行很难防范那些已经进入银行的“黑手”股东从银行套取资金。
他说:解决内部人控制固然离不开健全的外部监管环境,但其根本出路只能在于“事前”防范,在于建立起阻止恶意股东入侵的“防火墙”。而这就需要城商行培元固本,强身健体,提高对关联企业的识别能力,强化内控建设,完善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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