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活动,进一步推动我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
该办法指出,国家制订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根据办法,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其它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经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省级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应与发展改革委联合报送)。上海证券报记者卢晓平 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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