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了抵 抵了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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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4日 03:29 证券时报 | |||||||||
黄艳斌 “以股抵债”方案出台后,市场各方褒贬不一,反响强烈。客观地讲,“以股抵债”并不是制度创新,也不是一种治本选择,更不是对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一种惩罚。笔者以为,它只是一种面对历史和现实的无奈选择。笔者担心,这种妥协性的方案,是否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即大股东在“以股抵债”,“抵”出甜头后,又形成新的占用狂潮。
应该承认,目前从根本上杜绝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最有效办法就是加大处罚力度、启动民事赔偿机制、增加独立董事在关联交易上发表意见的权力等综合治理措施,也就是说,“强刑峻法是最有效的监管方法”。 有关部门负责人曾明确指出:对于2003年8月28日即《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发布后,对违规形成的“侵占”问题,监管部门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违规责任,公司和其它股东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提起民事诉讼。但事实上,公告发布之后,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虽然整体上呈下降趋势,但仍有部分公司并没收敛。比如说电广传媒2003年报显示,大股东及关联公司共占用上市公司21317.37万元资金,但至2004半年报时,这一数字上升为50062.60万元。 由于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反映在证券民事诉讼上,就是雷声大雨点小。目前由于股东对公司、股东对股东诉讼地位问题,在我们的司法实现中,还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具体到上司公司更是这样。的确,“以股抵债”不失为解决大股东占款的一种方法,但这种现实的选择并非“治本”之策,我们的公司治理需要完善,我们的监管措施需要完善,同样我们的司法制度更需要完善。否则,有几个大股东能抵挡得了“不占白不占”的诱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