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花上市半月暴跌50% 部分投资者欲告江苏琼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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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6日 06:0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江苏琼花昨收到江苏证监局立案稽查通知 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目前已有部分因买入江苏琼花(资讯 行情 论坛)股票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与北京市中道律师事务所进行接触,要求该事务所代理其向法院提起对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该事务所表示将在中国证监会的立案稽查结果和处罚决定公布之后,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据接近中道事务所的人士介绍,将被提起诉讼的除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该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的董事、独董等,恐怕也要被当作被告。至于保荐人代表和注册会计师是否会被起诉,则要视证监会的稽查结果而定。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郭锋博士就此事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保荐制度全面推行、中小企业板刚开始运作之初,曝出了江苏琼花信息披露不实陈述案,这反映了一些发行公司、保荐人的诚信意识和法制观念仍然很淡薄,必须增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而上海某知名律师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江苏琼花上市前故意隐瞒国债委托投资一事,一旦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结束后,对上市公司、保荐人及保荐人代表作出处罚,投资者是可以向上述单位或个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 据了解,江苏琼花停牌前的收盘价为11.11元,而6月25日,公司上市首日最高价为21.85元,之间的差额超过10元。该律师透露,目前已有江苏琼花投资者向其进行法律咨询,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追赔投资损失。但律师称,投资者行使索赔权必须要以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作为前置条件,目前这一条件还不具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才能向法院起诉。一是因虚假陈述,且经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二是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三是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其余的目前法院暂不受理。 对于琼花保荐人的法律责任,律师强调,保荐制度的重点即是明确保荐机构和保荐人的责任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保荐人要保证向证监会提交的企业上市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将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江苏琼花事件中的相关人员是否会承担刑事责任,该律师称,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悉,江苏琼花今日发布公告称,2004年7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达的立案调查通知书。通知称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江苏琼花表示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稳定正常,将积极配合此项工作,并将根据调查结果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上海证券报记者 林坚 袁克成 相关专题: 最新报道: 精彩评论: 路演回放: 琼花表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