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花事件:罂粟花激起千层浪 谁来赔偿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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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4日 09:55 中国经济时报 | |||||||||
7月12日,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深交所向二级市场的所有投资者公开致歉 本报记者 苏培科 6月30日,中国经济时报《江苏琼花(资讯 行情 论坛):中小企业板里的“罂粟花”?》一文刊登后在市场引起了强烈反响。“江苏琼花”为什么能隐瞒上市?证券市场里究竟
7月12日,江苏琼花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保荐代表人等一同前往北京,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检讨。 江苏琼花:“我们错了” 7月11日,江苏琼花董事会秘书嵇雪松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我们错了,我们向二级市场所有的投资者和我们的中介机构道歉,我们对此事的责任人会严惩不怠,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一切正常,请投资者放心”。 7月11日,闽发证券保荐代表人吴雪松告诉记者:“这个事情在我们的尽职调查中的确没有发现,是公司财务人员的隐瞒。我做事一直是一个比较严谨的人,如果上市前我就发现了这个问题,我根本就不会让它去过会、上市。” 7月12日,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深交所向二级市场的所有投资者公开致歉: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4年7月1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4?65号文《关于对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本公司就委托理财事项未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如实披露,部分董事未能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本公司及部分董事予以公开谴责。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从该事件中认真吸取教训,深刻检讨,董事会将对有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本公司今后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的意识。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等方面工作都很正常。今后,公司将继续抓好生产经营工作,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创造良好业绩回报股东、回报社会。 公司在此向全体投资者郑重致歉。 “罂粟花”激起千层浪 7月12日,深交所有关人士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深交所对中小企业板一定要贯彻“有质疑必有反应,有违规必有查处”的原则,对于查处的企业绝不手软,坚决不让毒瘤在中小企业板蔓延。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撰文对江苏琼花(002002)国债投资风险提出质疑后,投资者纷纷打来电话,随后又有多家媒体对该事件进行了报道。一时间,“罂粟花”成为各界愤怒声讨的对象。 7月1日,深交所以中国经济时报质疑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由,向该公司发出了问询函。 7月6日,深交所约见了江苏琼花公司董事长于在春和董事会秘书嵇雪松。 7月7日,深交所约见了闽发证券保荐代表人吴雪松,进一步了解并核实有关情况。 7月9日,江苏琼花按深交所要求刊出《关于国债投资情况的公告》。同日,深交所作出关于对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7月12日,深交所对外正式发布《谴责公告》如下: 经本所查实,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琼花”)有以下事实未在2004年6月18日刊登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如实披露: 1.2002年7月25日,公司将1500万元资金给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该项委托理财于2004年8月4日到期; 2.2003年4月24日,公司将1000万元资金给恒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为期1年的委托理财,委托期届满时未收回资金; 3.2004年6月17日,公司将上述两项委托理财权益转给扬州德龙化工有限公司,后者向公司出具了代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恒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委托理财资金的承诺函。 江苏琼花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3.1.4条和4.1条的规定,对市场造成了恶劣影响。 公司董事长于在青、董事兼总经理敖吟梅未能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的责任,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4.2条的规定。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2.1条和12.2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江苏琼花和公司董事长于在青、董事兼总经理敖吟梅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江苏琼花及上述人员的违规行为和公开谴责处分,本所将记入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本所重申: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证券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为何“受伤”的总是投资者 深交所对此次事件反应迅速,处理果断,一改主板的作风,显示了其强化监管的决心。然而对那些因“琼花事件”蒙受损失的投资者来说,不仅要问:“为什么这样的企业能上市?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 自6月25日江苏琼花(002002)上市以来,仅短短半个月时间,股价从当日最高点21.85元一路下跌,截止7月12日的低点11.19元,该股下跌幅度达49%,近3.2亿流通市值在短短十几天内化为乌有,投资者口袋的真金白银就这样被悄悄的跌去。 颐和财经的张卫星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说,“江苏琼花事件”不光影响了自己股票的投资者,也连带伤害了中小企业板其他股票的投资者,该损失也应该超过了10亿元以上,这些损失不能让投资者自己承担,仅仅通过一纸谴责是不行的。如果制度上的问题不解决,这样的事件会接二连三的发生,那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就永远是一句空话,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永远是被出卖的对象。 张卫星说,中国股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的事情时有发生,而上市公司隐瞒信息、欺上瞒下在主板市场里也是经常发生,这就说明不单单是一个企业的具体问题,应该是一个制度、法规、市场环境缺陷的问题所致。在“江苏琼花事件”中,企业为了上市融资的目的而“说谎”,监管层同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它们都应该给二级市场投资者一个交代。 他说,上市公司违规和隐瞒信息主要是看其行为付出的代价和成本,如果违规的成本较小,一些企业肯定愿意铤而走险。像江苏琼花事件不能光靠一纸公开谴责,而应该进一步追究其责任,将责任落实到相关的人员。这种谴责表面看来做的很正确,但事实处理的结果就存在较大问题。需要进一步拷问的是:为什么这样的事情在上市前得不到正确处理,上市圈完钱之后到现在才谴责?保荐人、发审委、深交所是否尽责? |